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105609 | 信息分类: | 其他公告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
1.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县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州下达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区域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测。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配合州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11.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经县政府授权,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14.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15.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