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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荔市监处字〔2021〕57号

发布时间:2021-05-26 15:15: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112576 信息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5-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荔市监处字〔2021〕57号

当事人:荔波县瑶山乡古桥驿站,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2MA6HT2NB3G;经营场所:荔波县瑶山乡大小七孔景区小七孔古桥;经营者:韦朗云;性别:女;身份证号:5227221968XXXXX520 ;地址:贵州省荔波县洞塘乡久安村四组1

202154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新浪微博上有一个网民称:“又拿打蜡葡萄冒充嘉宝果坑骗游客@小七孔景区官方账号官方应该排查整治下了”的博文并配图,要求我局核查处理。20215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荔波县瑶山乡古桥驿站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用黑提加工后,冒充树莓“嘉宝果”进行销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55日对其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高阳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等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是精品黑提,该批黑提共购进30斤,购进价是每斤6元;当事人购进黑提后,用食用油和精品黑提拌匀,再用洗洁精和清水反复清洗,黑提表皮变得光亮,外形便形似树莓“嘉宝果”,并在待售的黑提旁边摆放树莓“嘉宝果”的图片和文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冒充树莓“嘉宝果”以每斤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盈利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2. 当事人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有效合法主体资格;

4. 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查获精品黑提包装袋的事实;

5.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事实和经营的地点;

6.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用黑提冒充树莓进行销售的事实;

7. 微信转账记录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跟水果商购进黑提的事实;

8. 网名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博文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用黑提冒充树莓进行销售的事实。

20215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荔市监处告字〔202157号《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处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店内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用黑提冒充树莓“嘉宝果”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顺利,并认识到自己违法经营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悔改表现,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270. 00)整。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 00)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地址:贵州省荔波县樟江中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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