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荔市监处字〔2021〕190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18093 | 信息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2-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荔市监处字〔2021〕190号 |
当事人:荔波县王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232178221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德荣;经营场所:荔波县玉屏财富广场53号门面,受委托人:温程峻。
2021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的编号为(EED31N80894402C)的《检验报告》,被抽检当事人荔波县王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规格为“K03”的GSM数字移动电话机(手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7日当事人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邮寄的方式收到编号为:EED31N80894402C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后未申请复检权利。荔波县王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2月6日对不合格手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检查,收集相关证据等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荔波县王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从安徽酷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每部160元的价格购得两部型号规格为“K03”的GSM数字移动电话机(手机),然后在其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财富广场53号门面经营手机店内以每部298元价格销售,该型号手机2021年10月9日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耐异常热、传导连续骚扰、辐射杂散骚扰、浪涌(冲击)抗扰度不符合GB4943.1-2011、GB/T22450.-2008标准”依据贵州省老年人手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点,销售检验不合格手机的事实。
2、现场检查拍照图片9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亮照经营,销售经营手机情况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手机销售的事实。
4、荔波县王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合法登记注册,合法准入市场的事实。。
5、 荔波县王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购进手机的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手机的事实。
6、温德荣、温程峻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德荣、温程峻身份事实和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8、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温德荣全权委托温程峻处理检验不合格手机事宜的事实。
9、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手机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10、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EED31N80894402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证明在流通领域中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2020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荔市监处告字〔2021〕185号《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手机的行为。
鉴于在案发后,案发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系初次违法,且销售不合格手机的事实未发生,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型号规格为“K03”的GSM数字手机一部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县支行缴纳罚款(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办处樟江中路14号 ;账户名:荔波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200165613605250230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