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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7 15:28:29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2692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4-17
文  号: 荔卫计发[2015]4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2015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医疗卫计部门,县直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局各科(室):

2015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5417

2015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133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9号)要求,为强化绩效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将考核结果与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分配挂钩,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室所有药品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偿及奖惩相挂钩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

县卫计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所辖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日常工作:1.制度及机构设置;2.药品采购、配备和使用;3.药品陈列与储存管理;4.药品安全管理;5.基药宣传培训;6.乡村一体化管理;7.资金管理;8.群众评价与监督等。

(二)药品零差率执行情况作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一票否决指标。

五、考核方法

(一)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平时督查分值占总分值的40%,年终考核分值占总分值的60%

(二)年终考核采取现场考核、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走访群众等方法。

六、奖惩原则

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和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实际所得资金全额拨付;

   (二)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且排全县后三位的单位按实际所得资金核减15%

   (三)对于被核减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当年考核排全县前三位的单位。

 

附件:荔波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

 

 

 

 

 

 

 

 

 

 

 

 

 

 

 

  荔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科      2015年4月17印发

共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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