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妇联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72710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2-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妇联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
荔波县妇联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妇联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妇联系统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兄弟省、州、县(市)妇联系统到我单位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省州妇联委托我单位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州妇联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
(六)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单位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对来滨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按实际列支。
(二)来单位进行政务活动的兄弟县、市妇联系统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就餐视情按每人每餐50~100元标准。
(三)来单位进行公务活动的本县工作人员就餐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
(四)省州妇联委托我单位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餐100元标准。
(五)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