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人防审批工作中有关行政处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15 16: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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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168394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3-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人防审批工作中有关行政处罚的通告 |
全县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根据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来《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审批工作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批复》要求,为切实开展好我县人防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人防主管部门已发现未按规定经过人防审批就实施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办理人防审批,超过期限仍不办理人防审批或缴清易地建设费的,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用建筑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实质性已完成土建主体施工的,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主动申请办理人防审批或缴清易地建设费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不处罚。
三、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开工报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统一要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一律严格执法。
特此通告。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