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500099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0-1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3年10月1日起,我州参保人員在定点村工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60%,州级三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黔南州人民医院、黔南州中医医院、贵州省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支付比例为 40%。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普通门诊就医均执行以上标准。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普通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优先实行直接结算。
三、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pdf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