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发改工信商务〔2024〕6号 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 荔波县民政局 关于制定荔波县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费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33966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
| 文 号: | 荔发改工信商务〔2024〕6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荔发改工信商务〔2024〕6号 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 荔波县民政局 关于制定荔波县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费标准的通知 | ||
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通过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等程序,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制定我县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殡葬服务遗体火化费指导价为630元/具。
二、实行殡葬惠民政策
按省州惠民殡葬政策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对象减免相关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方式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三、其他
(一)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二)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还要公示收费依据及批准部门,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三)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
四、执行时间
荔波县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 荔波县民政局
2024年2月27日
相关信息
- 《荔波县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费标准定价方案》政策解读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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