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5-17 15: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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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2072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5-17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荔波县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附件4 | ||||||||
| 荔波县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利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3 | 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4 |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5 | 保密检查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6 |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7 | 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和文件资料。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8 |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 ||||
| 9 | 保密检查(试卷保密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企业、打字复印行业)。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 |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 |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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