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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5-17 15:48:25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72072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5-1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波县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附件4
荔波县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利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3 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4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5 保密检查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6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7 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和文件资料。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8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9 保密检查(试卷保密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企业、打字复印行业)。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
荔波县委办(保密档案方志工作科)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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