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退役军人通〔2026〕1号 关于印发《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9363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3-20 | |
| 文 号: | 荔退役军人通〔2026〕1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荔退役军人通〔2026〕1号 关于印发《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通知 | ||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推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实现新跃升,现将《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荔波县慈善总会 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3月20日
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荔波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关爱机制,规范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援助关爱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及《黔南州州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援助关爱基金,是由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荔波县慈善总会共同发起,在荔波县慈善总会设立专户管理,通过财政资金注入,以荔波县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公益性基金。
第三条 援助关爱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重点用于开展全县性的退役军人援助关爱项目,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援助关爱范围主要是具有荔波县户籍,并在荔波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数据库内的人员及其家庭;对军人军属的援助关爱可视情节按“特事特批”“一事一批”办理。
第四条 援助关爱基金对象主要包括两类:
(一)资助困难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困难对象的范围原则上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
(二)褒扬激励对象:适用于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
第五条 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荔波县慈善总会联合成立“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运行等工作。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总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总会联合办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六条 援助关爱基金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荔波县慈善总会、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或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起的公开募捐。
第七条 荔波县慈善总会以援助关爱基金名义,常年开展合法的公开募捐活动;荔波县慈善总会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开展公益活动,所募资金进入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援助关爱基金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由荔波县慈善总会依法、合规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项目”,所筹款项规范有效使用。
第九条 财政注入资金、其他资金、劝募的其他大额线下捐赠及相关募捐信息平台募捐资金统一进入荔波县慈善总会指定账户,荔波县慈善总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有关票据并按照要求公示,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荔波县慈善总会
账 号:2353500104000680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县支行
因该账户同时接受其他项目捐款,社会各界捐赠时,请根据捐赠意向请备注“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援助关爱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援助关爱基金开展帮扶援助和褒扬激励以尚有余额为前提,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每年底可结合基金开展帮扶褒扬的实际情况,对下一年资助褒扬的情形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援助关爱基金资助和褒扬适用情形如下和标准如下:
(一)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变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阶段性困难的,视困难程度可给予其1000元至6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援助。
(二)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遭遇突发性灾难受到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或其他形式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给予一定资金援助,原则上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0元。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刑事案件遇害或突发性灾害罹难导致生活困难的,视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援助。
(四)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导致生活困难的,视情况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援助。
(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后仍未就业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援助。
(六)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各行各业带头表现突出或具有一定先进典型引领作用的可给予本人及其家庭1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褒扬激励慰问。
(七)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荔波县慈善总会在开展常态化服务联系、褒扬激励退役军人、情暖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援助关爱系列活动项目中,可从援助关爱基金资金中列支,用于慰问关爱、褒扬激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原则上每人或每户慰问金额500元至1000元。
(八)其他可适用于援助和褒扬的情形,由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至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根据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其中,帮扶援助有主体责任单位的,需由主体责任单位逐级帮扶后,仍存在困难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方可纳入荔波县援助关爱基金帮扶援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或申请期间,因故意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或期间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情况等,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相关调查、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六)其他不适合援助关爱的情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援助关爱按照个人申请或单位(组织、部门)提出的方式启动。
第十四条 帮扶援助资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核实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并报送至县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直接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家属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核查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在《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中“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后及时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按要求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报荔波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对象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批。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后,首先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建档立卡情况、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核实。
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并严格按照适用情形标准提出具体的资助资金,在《资助申请表》中“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审核和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及时会同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经公示结束无异议纳入资助的,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及时将帮扶对象录入“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困难帮扶信息系统”备查,并按规定报送至县慈善总会请款,县慈善总会按照请款的金额直接拨付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账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援助关爱个人指定银行账户发放援助关爱基金或通过属地县、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采取不同方式送达。
对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并说明理由。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以适当形式反馈申请人。
如遇紧急情况,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因特殊原因急需对个人给予援助关爱且资金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经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签批后,先经审批程序拨付资金给予资助,再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意见可由其所属单位综合核查后提出,按其单位管理层级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开展褒扬激励的,由申请人或其家属向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填写《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以下简称:《褒扬申请表》),并报送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按程序办理审批。审批通过的及时会同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经公示结束无异议纳入褒扬范围的,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及时对接县慈善总会拨付褒扬资金,无正当理由,同一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
对不符合褒扬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其所在单位,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其单位以适当形式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各类帮扶援助、褒扬激励申报材料需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
(一)突发性事件帮扶援助所需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及《资助申请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资料;受灾照片或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伤病残帮扶援助所需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及《资助申请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材料;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出院结算单、医疗门诊发票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就学困难帮扶援助所需资料。本人书面申请及《资助申请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材料;学费、住宿费缴费凭证或其他证明就学困难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就业困难帮扶援助所需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及《资助申请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其他证明就业困难的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褒扬激励所需材料。拟褒扬对象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所属单位(组织、部门)填写的《褒扬申请表》,拟褒扬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及所获荣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开展全县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其他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援助关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直接提出拟帮扶援助、褒扬激励方案,按程序报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基金运行
第十八条 荔波县慈善总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资金调度的情况下,经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费使用须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结合实际,基金管理费按照5%的捐赠总额提取。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条 荔波县慈善总会和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规定保管基金运行使用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援助关爱基金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援助关爱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由荔波县慈善总会按有关规定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荔波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
2.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
附件1:
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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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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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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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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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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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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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 部队 (番号) |
服役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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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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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原因、拟申请帮扶事项及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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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有关单位及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在“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有关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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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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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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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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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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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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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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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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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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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各审核部门自行复印留存一份备案。有单位的仅需签署本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无单位的请按上述程序报审。照片规格为小二寸
附件2:
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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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褒扬对象基本情况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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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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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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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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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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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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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 部队 (番号) |
服役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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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迹(主要包括拟褒扬对象主要事迹、褒扬形式及褒扬资金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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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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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褒扬对象所在单位、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推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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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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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褒扬对象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推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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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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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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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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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援助关爱基金管委会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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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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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各审核部门自行留存一份备案,照片规格为二寸蓝底。无工作单位的可不填写“拟褒扬对象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

贵公网安备 52272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