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财字〔2022〕2号)关于印发《荔波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3038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1-19 | |
文 号: | 荔财字〔2022〕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财字〔2022〕2号)关于印发《荔波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
荔波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荔波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荔波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荔波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荔波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 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设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则上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经费收支。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统一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的代管账户管理,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经营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
第八条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改革后,预算单位不得开设收入过渡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开设财政专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执行。允许开设7种常规类专户和12种专项支出专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设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荔波分行认定具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质,服务质量好的商业银行中选择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的统管账户中选择。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应开设在同一银行;党费账户应按《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设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设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的文件依据及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户的依据,上级或县级要求开设的相关依据。因党费、工会经费开设银行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
(二)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应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凡申请报告中情况说明清楚及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开设银行账户。预算单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开设相应的银行账户。凡《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中没有银行账号的,在开设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详见附表2),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和撤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账户管理系统中报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发生下列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的;
(三)撤销银行账户的。
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不需向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申请变更或撤销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荔波分行核准。预算单位申请变更或撤销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在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荔波分行备案。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销户,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督促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新的预算单位应督促原单位按规定撤销全部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销户,并办理销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对明确使用年限的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销户。销户时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按规定缴入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相关账户进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设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办理销户处理,账户余额按相关规定划转,销户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核准。核准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变换开户银行、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等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申请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与撤销手续时,采取纸质和网上同步申报,并逐步实现网上核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设、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荔波分行、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表1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 |||||
申报单位(公章):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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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编号 |
账户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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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类别(用途)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全称 |
账户到期日 | |
财政局领导批示意见: |
财政局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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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表2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 ||||||||
编报单位(公章):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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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编号 |
现银行账户情况 |
原银行账户情况 |
变更、销户说明 | |||||
开户日期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
财政局领导批示意见: |
财政局业务部门意见: |
主管预算单位复核意见: |
预算单位意见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
财务负责人(盖章) |
经办人(盖章) | ||||||
注:1、账户变更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和“原银行账户情况”均应填列,“变更、销户说明”栏填“变更” | ||||||||
2、新开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销户说明”中填“新开户; | ||||||||
3、销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销户说明”中填“销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