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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24〕1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1 16:17:53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9506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11
文  号: 荔府办〔2024〕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府办〔2024〕1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荔波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荔波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确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2〕43号)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19号)落地见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我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住房公积金保障服务水平。严格执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政策优势,使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满足和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提升服务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1)降低首付比例。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 20%。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结清购房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付款比例 30%执行。

(2)开放贵州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

(3)取消贷款次数对购房提取的限制。缴存职工家庭有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购房贷款。

(4)提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以及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50 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至60万元。

(5)适度放宽购房或还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范围。子女与父母共同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提取各自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付该套住房的购房款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

(6)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十四五期间,针对首套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增量贴息贷款,做大贷款规模。

(7)延长缴存职工贷款年限。调整缴存职工贷款年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延长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5年(男 65 岁;女 60 岁)。

(8)放宽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要求。对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申请人提供结清凭证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即可受理第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9)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 6 个月的缴存额前提下,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房总价 20%的购房首付款后,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追加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开展贷款缩期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且无逾期欠款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减少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贷款的利息支出。

(11)支持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缴存职工的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当地最低缴存标准的,因缴存基数较低而不能满足贷款额度需求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贷金额可上浮 15%。

二、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调整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土地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20%)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到土地总款价的50%,剩余土地款价可在出让成交之日起1年内分期缴纳完毕(含土地滞纳金)。

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新出让地块必须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不再补缴或退还相应土地出让金。

三、适当延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申请分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先缴纳50%,剩余50%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四、优化项目配建设施指标调整。对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同步建设的配建幼儿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站、社区公共管理用房、公厕等城市配套公建设施,并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围,占用(分摊)的建设用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合理规划车位配置比例。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停车位比例,由原来的 1.2个/户调整为至少 1个/户,即 1户至少配建1个停车位。如项目内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停车位比例调整为至少 0.6个/1户;商业配套建设停车位比例由原来的 0.6个/100 平方米调整为至少 0.5 个/100平方米(具体根据项目实际位置和县空规委会审查意见为准)。

六、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将未建、在建、已建成的非住宅商品房重新报请规划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后,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寓、成套商品住房进行出租、出售,水、电、燃气价格按房屋所在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按照县级其他优惠政策给予一定扶持。

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

七、给予购房缴纳契税返消费券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到县税务部门成功缴纳一手商品住房(含商铺,但列入化债资产除外)契税的购房人,可按缴纳契税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政府助商惠民消费券,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发放消费券,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县级留存部分的80%发放消费券,购买新建一手商铺的,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定向用于本县辖区内入归入统的汽车、家居、建材、家具、家电、日用百货、成品油、餐饮、住宿等消费支出。消费券发放金额以购房者符合上述发放标准和首次缴纳的契税金额测算发放,在活动期间因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积导致契税应缴金额变化、消费券不补差或核减,活动结束后未领取使用的自动作废。已领取购房缴纳契税消费券,原则上购房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退房等手续的,必须先退回已领取的消费券(消费卷或等额货币金额),凭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退房等手续。

八、鼓励支持县外居民购房。

1.凡在荔波购买商品房的非荔波籍购房人,其父母、配偶、子女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可享受荔波籍待遇免门票游览县域内所有A级景区,吸引更多县外居民到荔波置业。

2.凡在荔波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荔波无成套住房的,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无论是否已利用贷款买过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3.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荔波县区域内购置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发放购房补贴,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引进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发放2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发放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5万元购房补贴。

九、强化购房就近入学保障。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商业)的购房人,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随迁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的可享受房产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近就读,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十、推行差异化的按揭保证金制度。鼓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按揭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5%;完善住房按揭保证金退出机制,不长期留存按揭贷款保证金,鼓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房地产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释放按揭贷款保证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购房人断供的,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力配合。

十一、实行差别化预售资金管理。预售资金使用根据房地产企业日常表现、诚信履约、违规及投诉和项目建设进度实际等适当调宽,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银行出具的保函来替换等额的预售监管资金,但保函替换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且剩余监管资金应满足项目后续1年内建设资金需求。监管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累计进账总额的2%,确保相关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房地产金融及公积金相关政策按照州级出台文件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上级政策有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以上级政策为准。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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