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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府发〔2024〕11号 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梦柳小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10:31:45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8903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19
文  号: 瑶府发〔2024〕1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瑶府发〔2024〕11号 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梦柳小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县派驻乡各单位:

《梦柳布依风情小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乡政府同意,并报县级研究同意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梦柳布依风情小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梦柳布依风情小镇景区(以下简称梦柳小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结合梦柳小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梦柳小镇,是指位于瑶山瑶族乡高桥村辖区内已规划为梦柳布依风情小镇3A级景区,集住宿、购物、餐饮及游览为一体的旅游综合体。

第三条 梦柳小镇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梦柳小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助成立梦柳布依风情小镇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梦柳小镇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的实施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及时了解业主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景区内公共场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4.维护、修缮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维护、管理和巡查公共消防设施;

6.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7.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8.配合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9.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等行为;

(三)制定景区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经业主大会决定;

(四)初步审核业主因发展需要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风貌风格设计、搭建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申请,提交景区办公室审议;

(五)收集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申请,提交景区办公室审议;

(六)负责对提请景区办公室商定事项相关材料的收集核查;

(七)制定景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并经业主大会决定;

(八)其他关于景区管理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商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审批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初步审核后提交景区办公室审定。

第六条 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成立梦柳布依风情小镇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景区办公室)作为梦柳小镇的议事决策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做好梦柳小镇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和指导景区提质升级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等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工作;

(二)负责景区内的规划指导工作,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线索的发现和收集,报有关部门查处;

(三)负责景区内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景区环保方面监督管理的工作;

(五)负责景区内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价格监督等工作;

(六)负责景区内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和收集,报有关部门查处;

(七)负责发现和收集景区内违反治安相关条例的行为和线索,报有关部门查处;

(八)负责指导、统筹景区内普法宣传,依法监督开展景区内各责任部门的管理执法等工作;

(九)负责景区内精神文明建设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景区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推动景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负责指导道路命名、更名的相关工作,以及对辖区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一)商定景区风貌控制、业态规划和相关管理措施;

(十二)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三)研究景区商户因发展需要所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风貌风格设计、搭建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申请,并报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各职能中心(站、所)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指导景区办公室做好梦柳小镇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景区办公室编制的景区风貌控制规划应通过县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应当根据梦柳小镇景区风貌控制规划和业态布局商定升级改造的相关事宜,并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景区风貌控制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景区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景区内的景观元素。

第十一条 景区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管理。

(一)保持规划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

(二)各种建筑及设施的维护、修缮和装饰应当符合原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梦柳小镇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三)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经批准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与景区的风貌保持协调;

(四)现有与景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五)景区内部业主因经营及业态布局需要对景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拆除等风貌改造的,必须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含改造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提请景区办公室研究,并将规划方案向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审批;

(六)通过审批后的建设行为,在建设期间,商户应严格按照审定图纸及完工时间完成相应建设,加强施工安全防范,按规定购买相应的施工保险,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七)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未按审定图纸施工行为,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景区办公室处理;

(八)通过报备后的建设或者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予确权发证,申请人仅有使用权,申请期满后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按要求申请延期;

(九)施工完成后应由业主委员会实地验收,完成验收后不得擅自对改造物体进行拆改、加装附属物;

(十)景区内商户和个人对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批准搭建的其他设施负有维护及监管责任,对污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修复、更换;

(十一)景区内的人行道、绿化等公共空间以及路灯、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破损时应立即修复、更换,所需经费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景区内的道路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命名。

第十二条 景区改造应按如下要求选择材质。

(一)庭院:主材料须以自然原生态原材料为主,辅材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禁止使用与景区不搭配的材料;

(二)凉棚:主框架须采用原木柱或钢柱外包木头(不得裸露内部用材),天棚不得采用钢瓦及树脂塑料制品制作;

(三)亮化:所有灯饰必须以古色古香为原则,禁止明线飞搭乱挂,不得使用大面积直射强光灯具、如需加装照明灯具,必须对灯具进行美化;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禁止使用易燃材料;

(五)以上为基本要求,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改造事项报景区办公室商定。

第十三条 景区内的电力、消防、通讯、燃气、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围填、覆盖、堵截水道或者池塘;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

(四)使用易燃物搭建临时性建筑和景观小品;

(五)占用消防车通道,损坏、遮挡、挪用消防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刻画、涂污或者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

(八)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在街道、巷道、沟渠、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十)擅自破坏、损毁、改造绿化带;

(十一)其他有损景区设施设备、影响环境卫生、扰乱商户经营和居民生活的行为。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和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饮食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达标排放。经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标准排放。

第十六条 景区内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垃圾回收制度,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十七条景区内22时至次日8时期间禁止进行使用音响器材、打陀螺、播放广告等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等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商业经营等活动。

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在特殊功能街区、重大节庆或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第十八条 景区内户外广告、门头标牌应当与景区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广告设置标准。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景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景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景区内市容和建筑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景区风貌的物品;

(二)不得擅自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安全网或者吊挂物品;

(三)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伞);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巷道进行露天餐饮、商品摆卖等占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先由业主委员会受理,提交景区办公室组织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举办大型商业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五)其他可能影响景区风貌或者建筑安全的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不得破坏景区的绿化,不得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完善相关停车管理措施,制定停车管理细则,报景区办公室商定后实施,规范景区停车秩序。

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规划的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将车辆停放在景区内,影响景区旅游形象。

景区停车场收费不得高于政府定价,鼓励业主委员会出台相关停车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景区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展览馆;

(二)设立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品和旅游产品;

(三)公益性民间艺术表演、巡演;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其他具有特色的商业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涉及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景区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或本办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相关审定职责的;

(三)不依法履行景区监管职责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景区办公室商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

本办法解释权归景区办公室,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



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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