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民政通〔2025〕74号荔波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荔波县骨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22191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26 | |
| 文 号: | 荔民政通〔2025〕74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荔民政通〔2025〕74号荔波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荔波县骨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县殡葬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县殡葬改革成果,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结合本县殡葬工作实际,经县民政局研究同意,特制定《荔波县骨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荔波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荔波县骨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县殡葬改革成果,加强本县逝者人员骨灰管理,有效推行公墓生态安葬,杜绝骨灰装棺土葬、阴阳骨灰盒、乱埋乱葬、建坟立碑等现象,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逝者人员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置,应当推行公墓生态安葬,提倡和鼓励在公墓指定区域内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是骨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骨灰的闭环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是骨灰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压实村(居)骨灰闭环管理的日常监管责任。
第四条 殡仪馆负责加强骨灰源头管理,配合各乡(镇、街道)、村(居)共同做好骨灰闭环管理工作。
第二章 骨灰寄存
第五条 严格审核寄存申请人身份,非逝者直系亲属申请寄存,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及逝者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签订骨灰寄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告知寄存期限、费用标准、保管责任及超期处理方式等关键信息。办理骨灰寄存业务结束后,发放寄存证。
第六条 骨灰寄存必须建立骨灰管理信息台账,同时留存纸质档案。应当详细记录逝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火化时间、寄存期限、申请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地址等)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外来骨灰的寄存,需要家属提供火化证明及家属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七条 按照骨灰管理信息台账编号将骨灰存放在指定格位,确保位置准确无误。在格位上应当标注编号和逝者姓名,方便查找。
第八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相关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两年后仍无人认领的,经民政部门公示公告期满后,殡葬服务机构可对骨灰进行生态安葬,并按规定保留有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骨灰寄存区域要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每半年至少对骨灰寄存信息进行核对一次,重点核查台账信息与纸质档案、实际存放是否一致。
第三章 骨灰领取
第十条 在领取骨灰时,领取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骨灰寄存证,前往殡仪馆提出领取申请,殡仪馆应告知家属须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本县附件1;外地附件2)。
第十一条 殡仪馆对领取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在骨灰管理信息台账和纸质档案中进行查询核对,确认逝者姓名、寄存编号、骨灰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核对无误后,当面将骨灰从寄存格位取出移交领取人,对领取后的骨灰寄存档案要标记,注明领取时间、领取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等),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殡仪馆应当在骨灰离馆后一个小时内将信息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街道)接到信息后,立即通知有关村(居)干部掌握骨灰去向,协助家属妥善安葬骨灰。相关人员应对逝者及家属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非殡葬管理目的。
第四章 骨灰安葬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根据逝者家属需求提供可供选择的墓穴位置。详细介绍墓穴规格、价格、使用年限及公墓管理规定等信息,由逝者家属自主选择墓穴。
第十五条 逝者家属需提供经办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等)、逝者身份证明办理安葬手续,签订墓穴使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墓穴使用期限、管理费标准、维护责任、骨灰安葬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葬完成后,公墓管理单位需在公墓管理信息台账中详细记录逝者姓名、性别、年龄、安葬时间、墓穴位置、家属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地址等)等,并及时更新公墓墓穴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县户籍人口在外去逝火化后骨灰处置情况的跟踪管理,防止出现骨灰散埋乱葬现象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跟踪管理不到位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乱埋乱葬的,要进行责任追溯,从上至下逐级排查责任人,确定每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家属领取骨灰后违规装棺土葬、乱埋乱葬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阻碍、干扰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暗中串联、造谣惑众、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审批或违法兴建的骨灰存放设施,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期间,若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应遵照其规定执行。同时,可根据本县殡葬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本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告知书(存根)
编号:202500X
尊敬的 (逝者姓名) 家属:
根据殡葬改革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您领取其家属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逝者身份证号码)事宜向您告知如下:
请您在领取骨灰后,严格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荔波县殡葬改革政策,不得进行再次装棺埋葬、散埋乱葬等违规行为。您应当将骨灰移送至公墓进行妥善安葬,若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相关规定,所引发的后果和相关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请您充分了解并知悉殡葬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
告知单位:荔波县殡葬服务中心
告知日期:年月日
家属代表: 与逝者关系: 电话:
..........................................................
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告知书
编号:202500X
尊敬的 (逝者姓名) 家属:
根据殡葬改革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您领取其家属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逝者身份证号码)事宜向您告知如下:
请您在领取骨灰后,严格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荔波县殡葬改革政策,不得进行再次装棺埋葬、散埋乱葬等违规行为。您应当将骨灰移送至公墓进行妥善安葬,若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相关规定,所引发的后果和相关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请您充分了解并知悉殡葬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
告知单位:荔波县殡葬服务中心
告知日期:年月日
家属代表: 与逝者关系: 电话:
附件:2
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告知书(存根)
编号:202500X
尊敬的 (逝者姓名) 家属:
根据殡葬改革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您领取其家属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逝者身份证号码)事宜向您告知如下:
请领取骨灰后,务必严格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当地殡葬改革政策,并妥善处理骨灰。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您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您充分了解并知悉殡葬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
告知单位:荔波县殡葬服务中心
告知日期:年月日
家属代表: 与逝者关系: 电话:
..........................................................
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告知书
编号:202500X
尊敬的 (逝者姓名) 家属:
根据殡葬改革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您领取其家属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逝者身份证号码)事宜向您告知如下:
请领取骨灰后,务必严格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当地殡葬改革政策,并妥善处理骨灰。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您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您充分了解并知悉殡葬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
告知单位:荔波县殡葬服务中心
告知日期:年月日
家属代表: 与逝者关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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