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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修改废止</title>
	<link>http://www.libo.gov.cn</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description>RSS订阅 | 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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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波县民政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通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511/t20251119_88958305.html</link>
            <pubDate>2025-11-1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情况，《荔波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的通知》（荔民政通〔2019〕21 号）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任务已完成。经认真梳理，我局决定对该文件宣布失效。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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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府办通〔2025〕45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506/t20250625_88189307.html</link>
            <pubDate>2025-06-25</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理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政策文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22〕94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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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波县民政局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506/t20250617_88150749.html</link>
            <pubDate>2025-06-1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情况，《荔波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荔波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零报告”机制〉〈荔波县社会救助责任倒查追究机制〉〈荔波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培训制度〉〈社会救助工作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制度〉的通知》（荔民政发〔2018〕49号）已不符合实际需求或管理要求并被新文件覆盖或替代，经认真梳理，我局决定废止《荔波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荔波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零报告”机制〉〈荔波县社会救助责任倒查追究机制〉〈荔波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培训制度〉〈社会救助工作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荔波县民政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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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2024〕50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409/t20240929_85775082.html</link>
            <pubDate>2024-09-2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荔府办通〔2024〕50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荔波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49次常务会议审议，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保留的文件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附件：荔波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xlsx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莫燕柔；联系方式：1869070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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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309/t20230907_82334656.html</link>
            <pubDate>2023-09-0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荔波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荔波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5件，保留4件，宣布失效1件；
　　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25件，其中保留17件，废止5件，宣布失效3件；
　　三、部门名义印发8件，其中保留7件，废止1件。
　　保留的文件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荔波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入库目录.xls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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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2022年1-2季度废止文件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209/t20220907_76396460.html</link>
            <pubDate>2022-09-0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2022年1-2季度我县无废止文件。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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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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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2021年3-4季度废止文件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112/t20211231_72176641.html</link>
            <pubDate>2021-12-3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2021年3-4季度我县无废止文件。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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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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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2021年1-2季度废止文件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108/t20210820_69689684.html</link>
            <pubDate>2021-08-2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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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2021年1-2季度我县无废止文件。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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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20年4季度废止文件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101/t20210114_66140898.html</link>
            <pubDate>2021-01-1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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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2020年3季度我县无废止文件。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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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20年3季度废止文件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011/t20201103_64902810.html</link>
            <pubDate>2020-11-03</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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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2020年3季度我县无废止文件。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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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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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废止文件：《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011/t20201102_64850663.html</link>
            <pubDate>2020-09-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等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本办法。
　　一、政策背景
　　2014年4月16日我县出台了《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荔府办﹝2014﹞45号），文件从项目前期的管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拦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的管理、合同签订及执行的管理、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管理、建设资金的管理、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对项目评审范围、项目预结算评审和项目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明晰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能。45号文出台以来，避免了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超预算投资，从2014年至2019年共评审了994个项目，评审资金72.21亿元，节约资金5.92亿元，每年为政府投资节约资金约1亿元。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修订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规，特别是《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实施后，审计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调整和上划，45号文中明确的部门职能职责和相关规定有所变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为不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能职责，结合当前各项规章制度，对荔府办﹝2014﹞45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二、修改的内容及依据
　　一是原45号文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1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修改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条，其中财政资金超过10%的比例是以我县的经济体量考虑的，《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条中的比例是50%。
　　二是新增了第五条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的规定，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不足3000万元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其他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工程性质及特点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制。
　　修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三是对45号文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增为第七条），在县财政局的负责内容中，增加了：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县财政不予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审查；绩效评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查的，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时，对拦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等内容。
　　修改依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7月1日施行）绩效评价部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执行，其他内容的修改是根据在执行45号文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的，且已在执行过程中形成了共识。
　　在县审计局的负责内容中，重新界定了审计局的工作职责。
　　修改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七条。
　　四是新增第九条 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印发后三个月内，应建立内审机构，50万元以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自行进行结算审查，其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修改依据：2018年3月1日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其中“50万元以下”是根据我县的工作实际拟定的。
　　五是第二十二条 50万元以上的施工图预算未经县财政局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及主管部门已对该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查除外），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修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六条，“50万元以上”依据《荔府办﹝2018﹞68号》（荔府办通﹝2019﹞157号已废止了荔府办﹝2018﹞68号》，但本《办法》延用原金额）。
　　六是新增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三）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修改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七是修改了原45号文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45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2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报审计局审计”修改为：建设单位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收集工作，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内审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后进行结算，50万元以上及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实施的项目结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查。
　　修改依据：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2项、财建〔2016〕503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第三条、《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黔南府办函﹝2018﹞159 号。“50万元”是根据我县的工作实际确定的。
　　八是新增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提升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实现同步编制、同步审核，财政负责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修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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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废止文件：荔府办〔2020〕107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011/t20201102_64850614.html</link>
            <pubDate>2020-09-1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县管国有企业：
　　《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8月4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等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包括：建设项目自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工程竣工决算阶段所有涉及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支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除外），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且数额达50万元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10%且数额达50万元的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建设，不得未批先建、任意超计划投资；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审查、备案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工程行为；
　　（五）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工程性质及特点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制。
　　第六条  县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做好本行业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采集编审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以下称县发改局）汇集各领域各部门主要材料参考价信息进行统一发布，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期主要材料参考价信息，作为本行业概（预）算或拦标控制价编制的参考依据，并抄送发改、财政、审计部门。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预算、结算的评审，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及使用绩效评价、审核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县财政不予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审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查的，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时，对拦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县审计局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审计部门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并指定有一定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  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印发后三个月内，应建立内审机构，50万元以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自行进行结算审查，其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因专业人员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因素，可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计，或可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查、审计。委托或聘用的相关费用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研阶段，项目提出部门应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概算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将概、预算与绩效评价、管理一体化，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概、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全过程。
　　第十二条  除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自行编制。
　　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必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设计，不得有意压低估算、概算或擅自超标准设计。
　　    编制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县发改局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项目实际，确定主要材料价格，作为项目概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后，应当及时送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列入县级及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下达投资计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绩效目标设定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并批复。
　　第十五条  设计概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并将设计概算批复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对已批复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省重大政策调整、主要建材和设备的价格变动超过10%、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发改建设〔2013〕558号）文件执行。
　　需要调整概（预）算的项目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预）算调整范围。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当对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从紧从严控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资料齐全，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统一核算。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原则上不能超投资计划规模设计，并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条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会审，本着节约投资的原则优化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  拦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拦标价确定或合同签订前将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局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评审结论作为拦标控制价或发包合同控制价。对不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的预算，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50万元以上的施工图预算未经县财政局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县发改局发布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提供给编审预算造价的单位，对于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建设单位自行询价报财政备案，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询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要计算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要完整清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
　　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三）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按《关于修订<荔波县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公开发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荔府办通〔2019〕157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执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监理和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双方各自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地质戡察不到位、设计缺项及工程量计算有较大失误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合同应当约定是否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复核，在代理合同中应明确因代理单位的原因造成流标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约定由于监理履职不到位的经济赔偿条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等。在风险费用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在5%以内不再调整，超过5%以上的部分应通过相关部门讨论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合同条款进行会审，完善合同条款，降低建设单位投资失控的风险。
　　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合同条款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建设项目的合同条款进行会审的，可以召集专家组进行会审。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的活动。包括设计内容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数量变更、质量标准变更、材料设备供货渠道变更等。
　　第三十四条  经图纸会审、合同签订后的工程不得随意变更。对工程参建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当出具变更建议书，变更建议书应当阐明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性。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程变更事宜，工程变更以一般变更与重大变更来确定。
　　工程一般变更:工程变更金额占工程批复总投资10%以内，由项目实施部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行业技术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工程重大变更:工程变更金额占工程批复总投资10%至20%（含20%）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将审查同意变更内容报项目批复单位备案;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工程批复总投资20%以上的，对变更后的实施方案重新进行审查和重新批复才能实施。
　　第三十六条  当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无法按照或参照预算执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提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因工程变更可能造成项目建设规模改变较大、超概算投资较多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调整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  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部分所称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工程隐蔽记录、变更记录、工程量记录、设备验货记录、价格记录等书面证明进行现场签字认可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工程现场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签字人员必须是单位委派，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所签署的记录必须真实，记录表达规范、清楚，签证必须及时，严禁事后补签。
　　第四十条  已经明确指定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建设单位更换现场代表应当书面通知参建单位并阐明原因；施工、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管理员资质水平不得低于原来的管理员资质水平。
　　第四十一条  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完成，签证涉及其他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提前通知其派员参加。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现场签证，建设单位代表参加签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十二条  现场签证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备查。县审计局、财政局、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可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第八章  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制的，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发生变更、调整的，对主要变更、调整的情况和原因等作出说明，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整理好项目竣工结算档案；国家未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竣工结算档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收集工作，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内审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后进行结算，50万元以上及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实施的项目结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完成结算审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机关按程序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管理和产权登记。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审批竣工决算。
　　第九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支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管理需要，按月（或季）编制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季报表，于次月（或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分别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建设单位编报的月度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和拨款渠道将财政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拨款资料，必须通过县发改局审查后才能拨付资金。
　　第五十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局可不予拨款：
　　（一）申请拨款资料不全，无法审核；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未列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立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单位要设立基本建设账户，未单独设立指挥部的建设单位要单独建账，同时应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及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管理费用。特殊项目确实要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和管理， 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提升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实现同步编制、同步审核，财政负责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章  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和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等）。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标示牌上公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浪费等行为的，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机构等参建单位，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列入荔波县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其不良行为记录将移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参建单位，可视其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预算（或拦标控制价），原编制的总造价超过财政审定价20%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资格；超过财政审定价5%以上至20%以下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超过财政审定价20%以上的情况处理。
　　（二）施工单位虚报工程结算价款总额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20%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建设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参建资格；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5%以上至20%以下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20%以上的情况处理。
　　（三）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款总额进行审核后，工程结算价款超过最终审查结算价款总额10%以上的，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资格；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5%以上至10%以下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10%以上的情况处理。
　　（四）对于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的，经委托单位复查后，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资格；经委托单位复查后，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5%以上至8%以下且金额不足30万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情况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荔府办〔2014〕45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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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20年2季度废止文件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007/t20200707_61363728.html</link>
            <pubDate>2020-07-0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2020年2季度我县无废止文件。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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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失效文件：荔府办〔2020〕65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011/t20201102_64851242.html</link>
            <pubDate>2020-06-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荔波县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荔波县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产业革命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聚焦脱贫攻坚。持续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创新保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思路和路径，建立以政府、企业（农户）、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作用。
　　（二）聚焦农业产业革命。围绕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聚焦我县精品水果、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生态畜牧等优势特色产业，深入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
　　（三）聚焦农业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多措并举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力争实现愿保尽保，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一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运作原则。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发展。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依法合规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经办机构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共同稳步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金监发〔2020〕4号）文件规定，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确定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公司。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继续执行2019年的政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公司3家机构组成共保体承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公司为主承保人。
　　（二）保险投保险种
　　2020年全县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34个，其中：
　　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6个，包含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
　　2.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28个，其中：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险种2个，包含茶叶和蔬菜；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1个，为肉鸡（蛋）鸡保险；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25个，包括桑蚕保险（桑树种植、桑蚕养殖、桑蚕价格指数）、食用菌种植保险（香菇、木耳）、精品水果种植保险（百香果、蜜柚、枇杷、青梅、杨梅、葡萄（提子）、橘子、桃子、李子、猕猴桃、刺梨）、百香果、蜜柚、枇杷价格指数险、中药材种植保险（罗汉果、仿野生铁皮石斛）、牛养殖保险、肉（蛋）鸭保险、油茶种植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三）保险责任、期限、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冻灾、旱灾、雹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4）其他保险责任：以经办机构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为准。
　　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2.保险期限。水稻种植、育肥猪养殖等保险以6个月为限，森林、茶叶种植、能繁母猪和肉牛养殖等保险以1年为限，其他险种期限根据生长期由经办机构和县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以保单具体载明时间为准。
　　3.保险金额和费率。2020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投保人缴纳部分自行负担（另有规定除外）后，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按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两大类相应给予保费补贴，各级承担的保费金额=面积×保额×费率×负担比例（见附件1-4）。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自主自愿支持我县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捐赠综合性安全保险。各经办机构需将开展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保险条款报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四）参保条件。
　　1.中央财政补贴保险：（1）水稻、马铃薯等种植业。按照起保条件，以村为单位建立投保清册进行投保，经办机构为及时保障农户利益，在收到投保清单后可先行出单。经办机构对可免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户）自缴保费部分，按中央财政补贴保险优惠政策执行。（2）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企业或合作社的规模养殖场（50头及以上）的投保主体为企业或合作社的经营主体，散户养殖的以村为投保主体进行投保，自缴保费部分按照保费分摊比例自行承担。能繁母猪投保时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以一年为单个投保周期；育肥猪投保时出生40天（含）以上，按批次进行投保，保险期限为半年。（2）森林。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均可作为参保的保险标的。除另有约定外，公益林、商品林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上述范围的中央财政补贴保险险种，保险经办机构按中央财政补贴保险政策执行。
　　2.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1）蔬菜、茶叶种植。蔬菜、茶叶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连片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起保连片亩数不低于30亩，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投保；（2）食用菌单品种起保为10000棒；（3）肉（蛋）鸡养殖。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的参保，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散养的，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投保。
　　3.地方特色保险：（1）中药材。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同一地块连片种植；生长正常；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2)肉牛。投保的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牛畜龄在6个月（含）以上7周岁以下（不含），按规定接种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3）肉（蛋）鸭。投保的肉（蛋）鸭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投保时肉（蛋）鸭满8日龄（含）以上;从事肉（蛋）鸭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100只以上;投保肉（蛋）鸭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4）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按保险价格16元/kg进行参保（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已上市毛猪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持续一周及以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每头毛猪100公斤出栏为标准计量进行差额理赔）。（5）水果类。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果作为保险标的投保。（6）油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且种植面积在1亩（含）以上；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含）年以上30年（含）以下；生长正常。 企业或合作社投保面积50亩以上。
　　（五）投保及理赔流程。各险种的具体流程，应根据险种特点由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协商，尽量简化。
　　1.签订合同。各乡（镇、街道）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承保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农业（畜牧）、林业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承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3.争议处理。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保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间安排。由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各乡（镇、街道）在开展工作时，可根据全年农业保险工作的安排，向农户统筹收取保费。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经办机构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为准。经办机构必须于7月20日前完成全县水稻种植险种签单承保工作，8月30日前（重特大疫情期间酌情延长）完成全县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签单承保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全县森林险种签单承保工作，其余险种按相应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确保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承保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气象局、县发改和工信商务局、保险监管部门、经办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荔波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对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农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整合资源，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办的险种，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引导产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持。对于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其个人自缴部分保费，由县扶贫办负责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补贴，经办机构要将贫困户参保情况另行建立参保档案，提供给县扶贫办验收。
　　（三）强化部门职责。
　　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动态跟踪农业保险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要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负责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农业保险险种的整体推进、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积极宣传引导，组织本行业农业生产经营者投保，并指定具体负责人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及时提供各自农业保险险种的基础数据，对全县本行业投保的农业保险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协助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县发改和工信商务局做好相应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和发布。
　　县扶贫办负责提供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种养殖（植）户清单，对经办机构提供的自愿参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进行核实，协助经办机构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承保理赔。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划拨贫困户自缴部分的农业保险保费，确保精准到户。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监测设施的投入与维护，做好气象信息的日常监测与发布。
　　县发改和工信商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离地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在探索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情况下，负责做好相应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和发布。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及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和500亩以上坝区产业发展规划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考核，强化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推进，做到应保尽保，重点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行政村成立农业保险协办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收集农户参保信息，并协助开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协同经办机构通过广播、户外广告、微信等渠道大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深入村寨宣传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保费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知晓度，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经办机构要在各镇乡设立农业保险售后服务站点，服务站点负责人要具备农险查勘、定损、资料收集等工作能力，并能胜任农险工作。经办机构不能选择性承保，要做到应保就保。积极做好农业保险的起保、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落实好投保主体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起保期间要加强宣传，确保干部群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主要内容知晓率；承保过程中须告知投保对象承保流程、服务电话等，并确保承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同时，经办机构要完善应急机制，出现区域性理赔时，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力争最快时间查勘、最快时间理赔，对理赔纠纷处理要及时合理，确保全年不发生保险理赔上访事件，若有发生，取消其年终考核资格及下一年度承保资格。
　　经办机构要根据年度保险实收保费收入8%的比例计提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并按照《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黔府金〔2015〕12号)要求,将工作经费在次年农业保险工作启动前汇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账户，统筹用于对各乡（镇、街道）、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其中工作经费的30%按工作完成情况划拨给相关主管部门，用于支付开展农业保险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经费；70%按比例划拨给各镇乡，用于支付给承担农业保险宣传培训、组织农户投保、登记造册和收取农户保费等具体工作的协保机构或协保人员，确保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农业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农业保险险种的相关要求落实各农业保险险种的承保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户所交保险费，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冲销农户应缴的保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责令整改，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于在本方案印发前已经签单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直到保险责任终止为止，新签单的农业保险合同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四）本方案执行至2021年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本方案下发前已出具的农业保险保单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
　　 
　　附件：1.荔波县2020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2.荔波县2020年度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3.荔波县2020年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分担比例表
　　      4.荔波县2020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分担比例表
　　 
　　 
　　 
　　 
　　 
　　 
　　 
　　 
　　 
　　附件1   
　　 
　　荔波县2020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
　　比例表
　　单位：元、元/亩、头
　　序号
　　险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州级
　　补贴
　　县级
　　补贴
　　农户
　　交费
　　1
　　水稻
　　600
　　4
　　24
　　40%
　　30%
　　4.5%
　　10.5%
　　15%
　　2
　　马铃薯
　　580
　　2.8
　　16.24
　　40%
　　30%
　　4.5%
　　10.5%
　　15%
　　3
　　能繁母猪
　　1500
　　4
　　60
　　50%
　　17%
　　9%
　　9&
　　15%
　　4
　　育肥猪
　　800
　　3.2
　　25.6
　　50%
　　17%
　　9%
　　9&
　　15%
　　5
　　公益林
　　综合险
　　1250
　　0.192
　　2.4
　　50%
　　30%
　　6%
　　14%
　　0
　　6
　　商品森
　　综合险
　　1250
　　0.192
　　2.40
　　30%
　　30%
　　7.5%
　　17.5%
　　15%
　　注明：2020年荔波县为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保费优惠地区县之一，表上所列政策性险种各项保险费率都按照规定下调了20%，水稻政策性保险，贫困户自交部分保费，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黔惠保”产品规定给予免交。
　　 
　　 
　　 
　　 
　　 
　　 
　　附件2
　　 
　　荔波县2020年度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单位：元、元/亩
　　品 种
　　参保对象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市级
　　补贴
　　县级
　　补贴
　　自缴部分
　　茶叶保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一般种植户
　　1200
　　4%
　　48
　　30%
　　40%
　　5%
　　5%
　　20%
　　建档立卡贫困户
　　1200
　　4%
　　48
　　30%
　　50%
　　5%
　　5%
　　10%
　　蔬菜保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一般种植户
　　800—1200
　　4%
　　32—48
　　30%
　　40%
　　5%
　　5%
　　20%
　　建档立卡贫困户
　　800—1200
　　4%
　　32—48
　　30%
　　55%
　　5%
　　5%
　　5%
　　1.蔬菜保险参保品种：辣椒、大白菜、胡萝卜、茄子、黄瓜、番茄、豇豆、四季豆、莴笋、小白菜、茭白、魔芋、鱼腥草、食用菌等。
　　2.食用菌（香菇、木耳）可在每亩2000元的保险金额基础上，补充投保其他地方特色或商业性食用菌保险。
　　 
　　 
　　 
　　蔬菜类保险费率明细                 
　　 1.新型经营主体和一般种植户                                       单位：元
　　序号
　　种  类
　　保额
　　费率
　　保 费
　　中央
　　省级
　　州   级
　　县级
　　企业或农户
　　4%
　　30%
　　40%
　　5%
　　5%
　　20%
　　1
　　根菜类
　　800
　　4%
　　32
　　9.6
　　12.8
　　1.6
　　1.6
　　6.4
　　2
　　甘蓝类（含生姜、茭白）
　　1200
　　4%
　　48
　　14.4
　　19.2
　　2.4
　　2.4
　　9.6
　　3
　　茄果类
　　1000
　　4%
　　40
　　12
　　16
　　2
　　2
　　8
　　4
　　香菜类
　　1200
　　4%
　　48
　　14.4
　　19.2
　　2.4
　　2.4
　　9.6
　　5
　　叶菜类
　　1000
　　4%
　　40
　　12
　　16
　　2
　　2
　　8
　　6
　　甘薯类
　　1000
　　4%
　　40
　　12
　　16
　　2
　　2
　　8
　　7
　　食用菌
　　2000
　　4%
　　80
　　24
　　32
　　4
　　4
　　16
　　地方补充
　　食用菌
　　18000
　　6%
　　1080
　　540（50%）
　　108
　　（10%）
　　108
　　（10%）
　　320
　　（30%)
　　2.建档立卡贫困户                                               单位：元
　　序号
　　种  类
　　保额
　　费率
　　保 费
　　中央
　　省级
　　州   级
　　县级
　　贫困户
　　4%
　　30%
　　55%
　　5%
　　5%
　　5%
　　1
　　根菜类
　　800
　　4%
　　32
　　9.6
　　17.6
　　1.6
　　1.6
　　1.6
　　2
　　甘蓝类（含生姜、茭白）
　　1200
　　4%
　　48
　　14.4
　　26.4
　　2.4
　　2.4
　　2.4
　　3
　　茄果类
　　1000
　　4%
　　40
　　12
　　22
　　2
　　2
　　2
　　4
　　香菜类
　　1200
　　4%
　　48
　　14.4
　　26.4
　　2.4
　　2.4
　　2.4
　　5
　　叶菜类
　　1000
　　4%
　　40
　　12
　　22
　　2
　　2
　　2
　　6
　　甘薯类
　　1000
　　4%
　　40
　　12
　　22
　　2
　　2
　　2
　　7
　　食用菌
　　2000
　　4%
　　80
　　24
　　44
　　4
　　4
　　4
　　地方补充
　　食用菌
　　18000
　　6%
　　1080
　　540（50%）
　　108
　　（10%）
　　108
　　（10%）
　　320
　　（30%)
　　附件3
　　 
　　荔波县2020年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分担比例表
　　 
　　                                                 单位：元、元/羽
　　险种
　　保险金额
　　费率
　　投保
　　省级比例
　　地市级比例
　　县级比例
　　农户自交
　　家
　　禽
　　肉鸡
　　25
　　2.0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0%
　　10%
　　10%
　　30%
　　40
　　2.50%
　　一般养殖户
　　70%
　　10%
　　10%
　　10%
　　40
　　2.50%
　　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
　　70%
　　10%
　　10%
　　10%
　　蛋鸡
　　40
　　2.5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0%
　　10%
　　10%
　　30%
　　40
　　2.50%
　　一般养殖户
　　70%
　　10%
　　10%
　　10%
　　40
　　2.50%
　　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
　　70%
　　10%
　　10%
　　10%
　　 
　　 
　　 
　　 
　　 
　　 
　　 
　　 
　　 
　　 
　　附件4
　　 
　　荔波县2020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分担比例表
　　 
　　荔波县特色农业险种缴费明细表
　　（单位：面积-亩、保额-元、费率-%、保费-元、财政补贴-元）
　　序号
　　险   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省级补贴
　　州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户交费
　　1
　　百香果
　　4000
　　6%
　　240
　　120（50%）
　　72（30%）
　　48（20%）
　　2
　　枇杷
　　3000
　　6%
　　180
　　90（50%）
　　54（30%）
　　36（20%）
　　3
　　青梅
　　1000
　　6%
　　60
　　30（50%）
　　18（30%）
　　12（20%）
　　4
　　蜜柚、猕猴桃、葡萄（提子）、杨梅、橘子、桃子、李子
　　2000
　　6%
　　120
　　60（50%）
　　36（30%）
　　24（20%）
　　刺梨
　　1500
　　6%
　　90
　　45（50%）
　　27（30%）
　　18（20%）
　　5
　　生猪价格
　　1600
　　4.5%
　　72
　　36（50%）
　　21.6（30%）
　　14.4（20%）
　　6
　　牛养殖
　　6000
　　6%
　　360
　　180（50%）
　　108（30%）
　　72（20%）
　　7
　　肉鸭
　　团体
　　25
　　3.2%
　　0.8
　　0.4（50%）
　　0.08（10%）
　　0.08（10%）
　　0.24（30%）
　　8
　　蛋鸭
　　团体
　　40
　　3.25%
　　1.3
　　0.65（50%）
　　0.13（10%）
　　0.13（10%）
　　0.39（30%）
　　9
　　罗汉果
　　3000
　　5%
　　150
　　75（50%）
　　45（30%）
　　30（20%）
　　10
　　仿野生铁皮石斛
　　4000
　　5%
　　200
　　100（50%）
　　60（30%）
　　40（20%）
　　11
　　油茶种植保险幼树期
　　1200
　　6%
　　72
　　36（50%）
　　21.6（30%）
　　14.4（20%）
　　油茶种植保险成树期
　　2000
　　6%
　　120
　　60（50%）
　　36（30%）
　　24（20%）
　　12
　　桑蚕种植
　　1000
　　6%
　　6
　　3（50%）
　　1.8（30%）
　　1.2（20%）
　　13
　　桑蚕养殖
　　800
　　6%
　　48
　　24（50%）
　　14.4（30%）
　　9.6（20%）
　　14
　　桑蚕价格指数
　　36/公斤
　　8%
　　115.2/张
　　57.6（50%）
　　34.56（30%）
　　23.04（20%）
　　15
　　百香果价格指数
　　4000
　　4%
　　160/亩
　　80（50%）
　　48（30%）
　　32（20%）
　　16
　　枇杷价格指数
　　6000
　　4%
　　240/亩
　　120（50%）
　　72（30%）
　　48（20%）
　　17
　　蜜柚（白肉）价格指数
　　3200
　　4%
　　128/亩
　　64（50%）
　　38.4（30%）
　　25.6（20%）
　　18
　　蜜柚（红肉）价格指数
　　4400
　　4%
　　176/亩
　　88（50%）
　　52.8（30%）
　　35.2（20%）
　　]]>
            </description>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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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2020年1季度废止文件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2004/t20200427_57761476.html</link>
            <pubDate>2020-04-2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2020年1季度我县无废止文件。
　　特此说明。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废止文件：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1802/t20180209_6681115.html</link>
            <pubDate>2018-02-0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新时期投资审计工作需要和我县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依法审计意识，聚焦投资审计监督主业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审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
　　（一）依法编制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合理安排投资审计工作。各部门要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一年度需要安排审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中：交通工程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水利工程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土地治理工程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等）报县审计局备选。县审计局要根据审计监督重点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审计力量情况，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执行，并及时组织力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对未纳入当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且又确需审计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审计。
　　（二）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依法作出审计结论。投资项目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程序，经过正式立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具体管理活动，不参与超越投资审计监督职责的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标底审核、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
　　（四）依法合理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审计部门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涉及违纪违法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投资审计结果不硬性要求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要尊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意愿，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为基础，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合理利用投资审计结果。
　　二、围绕重点，转变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一）要立足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推动深化投资领域改革、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要树立新理念新思维，转变审计思路，不断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决算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规划布局、投向结构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情况，促进建设单位履职尽责，推动项目顺利完成，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注重收集项目相关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完整。在项目实施中，要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组织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编制完工项目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对符合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条件的，各单位要按要求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要根据审计力量和审计资源情况，每年从备案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按规定依法开展审计；县政府临时安排的计划外项目，由县审计局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证。对未能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开展内部审计，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审计，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工程项目的结算和决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
　　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利用审计职权和个人影响谋取私利。审计要公开透明。要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投资审计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不廉洁行为。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管力度，正确引导其依法从事审计工作。尤其是，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要严格把关，依法监督，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重大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上级审计机关业务规范为操手，自觉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保障审计执法需要，进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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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废止文件：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  知]]></title>
            <category>修改废止</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xgfz/201709/t20170922_6821757.html</link>
            <pubDate>2016-12-2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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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荔波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荔波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我县科技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推动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资金预算单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实行二次补助，第一次是在获得专利申请受理后，第二次是在专利申请授权后，受奖励对象为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重点奖励发明专利。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专利由县科技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统一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条  专利申请奖励资金坚持规范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严格审批的原则，坚决制止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奖励范围为荔波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在国内专利申请获授权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后，每件由县政府补助1500元，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每件由县政府奖励3500元。
　　第八条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每件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600元。
　　第九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每件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600元。
　　第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且获得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其成果运用转化率高，在本县企业实施产业化生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明显，除申请成功获得的奖励外，另由县政府对其成果运用转化率高，经济效益明显的每件发明专利每年再给予1000元作为维持年费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需填报《荔波县专利申请奖励经费申报表》。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主体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主体为企业（含合作社）的，需提交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合规票据。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主体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合规票据。
　　第十五条  申请维持年费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除提交个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连续年度年费上交的票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经办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经办单位不受理其申请。已受奖励的，经发现有虚假行为，奖励的经费全额追回，并由经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该专利奖励每年受理一次，本办法奖励受益人为专利权拥有人（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荔波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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