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44250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2024年11月25日,荔波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荔府〔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广大群众更好理解《办法》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政策,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广泛查阅资料、外出考察交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委退役军人组办通〔2019〕1号);
2.《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退役军人发〔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设立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项目扶持激励范围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扶持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重点用于扶持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激励带动退役军人返乡就业的企业。扶持激励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旅游服务业及政府同意可以扶持激励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产业。
(一)资金来源
1.本县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2.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资金。
3.其他可以用于扶持激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资金。
(二)扶持激励对象
1.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不限荔波籍)在本县范围内创业,原则上重点扶持激励近年自主创业退役军人。
2.为荔波籍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聘用退役军人就业一年以上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由退役军人本人创办并担任法人代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产业政策要求;
3.投资项目必须是本县内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
4.经济效益良好、社会效益明显、信用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安全环保风险。
(四)不予扶持激励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业;
2.未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的;
3.不在本县辖区内创业的;
4.不按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的;
5.有违法、违规、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
6.县政府认为不予扶持激励的;
7.由政府安排工作(或其他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退役军人;
8.其他原因负面影响较大的。
(五)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和补助标准
1.创业类扶持激励:投资20万-50万元(含50万)的奖励2万元;投资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奖励4万元;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投资军民融合项目5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资金5%不超过5万元;
2.就业补助激励:带动就业吸纳1名以上退役军人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1000元/人奖励企业。
3.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激励补贴、其他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税收减免等扶持激励政策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4.支持技能培训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对取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的退役军人,一次性激励500元。
(六)申报和审批
1.符合创业激励申报条件的项目,填写《荔波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退伍证(《退出现役证》)或退役证明。
(3)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需提供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套生产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的运输设备和电力输送设备、土地购置(租赁)费等正式发票。
(5)对于科研机构项目,需提供机构资质证书证明等相关资料。
(6)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2.符合就业补助激励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退役军人的聘用合同。
(4)为聘用的退役军人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发放的工资证明。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扶持激励资金申报材料的收集及初审相关工作,初审完毕后提交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资金融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和工信商务、统计、农业农村、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结果在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呈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扶持激励资金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激励资金拨付责任制。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当年资金不足以拨付的,于下一年资金到位后拨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二是规范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年度结束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扶持激励资金有结余的,用作下一年度使用,按规定及时向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三是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八)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统计核算,2026年兑现,此后一年一审核一兑现。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州、县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