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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25 20:10:33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5195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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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年2月10日,荔波县人民政府印发《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荔府办〔2025〕2 号),为方便广大群众深入理解,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荔波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核心目的在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节约、生态环境的切实保护,有力治理乱埋乱葬现象,从而推动殡葬改革事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二、起草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为殡葬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框架与准则。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贵州省情,对殡葬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范。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 号):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给出针对性指导意见。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荔波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若本细则与国家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一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建设

1.部门扶持: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环保等多部门协同合作,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费用,并办理好各类建设手续。

2.布局规划:各乡(镇、街道)需综合考量当地建设规划、实用性村寨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充分结合人口数量及分布、地理条件、交通状况以及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与规模。原则上1 个行政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可灵活调整,避免资源浪费与重复建设。

3.资金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乡(镇、街道)与村(社区)自筹等多渠道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明确禁止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同时,建设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畴。

4.选址要求:秉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先选用荒山瘠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在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库、水源点、河流堤坝、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村民居住区、一级林地范围内等特定区域规划建设。

5.审批程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报批时需提交申请报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乡(镇、街道)审查意见、土(林)地权属使用及环保、水务部门审批意见、建设规划方案、经费筹集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材料。

6.建设标准: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与移风易俗的原则,设置树葬、草坪葬、花葬等多种生态节地安葬形式。明确墓穴及墓碑建设标准,如骨灰安葬墓穴面积、遗骨搬迁墓穴面积、墓碑尺寸等,同时规定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 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20%,并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设施设备。

7.建设与治理同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与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同步推进,旧坟搬迁原则上应进入公墓安葬,治理后的土地要及时恢复原状。

8.验收与变更: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若需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迁址重建,需报县民政局审批。

9.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结合建设成本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登记备案。县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最高限价进行有效控制。同时,需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二)运营管理

1.管理原则:遵循“谁建设,谁主管”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各村(社区)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作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检查运营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指导与监督。

2.公益惠民: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收费由墓穴投入成本和管理费用构成,一次性收取墓穴管护费不得超过 20 年。所收管理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同时,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特困群体酌情减免墓穴费用或免费提供公墓。

3.规范运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规定,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取骨灰等有效证明,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禁止提前挑选、预定墓穴。严禁在公墓内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炒卖墓地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域内公墓安葬遗体或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

4.管理维护: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建立严格的墓穴安葬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5.使用周期:墓穴使用周期为 20 年,到期若需继续使用,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三)监督管理

1.违规查处: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依法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从事对外经营、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为当地村民以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分类处置:民政部门对已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符合殡葬设施布局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加强指导并督促其办理审批手续,完善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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