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2023〕17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675411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3-08 | |
文 号: | 荔府办〔2023〕1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府办〔2023〕17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荔波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荔波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为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率及带动效益,发挥财政衔接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创新财政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式,激发农户自身发展内生动力,根据《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要求,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支持鼓励农业产业经营主体自主发展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是指对种植优良品种农作物的农户及经营主体(含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能人等),在当年种植季发展种植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实施效益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带动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增收的给予适当资金奖补。原则上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奖代补”项目管理的职责。项目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批复项目实施内容的调整、变更,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开展项目验收,兑现项目奖补资金等。
第四条 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主投入的原则。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以经营主体自主投入、自主发展,政府财政衔接资金适当奖补为导向,鼓励经营主体加大产业发展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原则。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的选择应根据乡(镇、街道)、村(居)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因地制宜,按照全县产业布局,宜农(牧)则农(牧)。
(三)总额控制、分类补助的原则。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补标准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产业发展种植环节核定投入成本,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分类奖补标准计算;当年度奖补总额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准,补完即止。
(四)明确权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立项、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方案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奖补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将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奖补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适用对象原则上为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或有效带动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发展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能人等),在当年种植季发展种植达到一定的规模,起到示范作用、有效带动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增收的,符合条件的均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纳入“以奖代补”项目统计范畴,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补(普惠性补助除外)。
第六条 适用范围。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适用全县范围内在当年种植季新发展种植产业的经营主体。
第七条 奖补标准。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奖补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全县产业推进计划,择优立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类奖补标准,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如涉及品牌打造、新品种推广的项目,由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品牌打造及推广的情况另行议定奖补标准。
第七条 负面清单。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
(二)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三)不得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不得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房屋拆除(生产管护用房除外)、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四)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衔接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相关部门失信黑名单等情况的经营主体不能享受“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自主实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承兑补助”的要求管理。
(一)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以及全县产业发展目标计划,充分向乡(镇、街道)征求意见,集中发力打造产业示范基地,自愿向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申报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明确覆盖的种植产业范畴、分类奖补标准、年度奖补资金总量概算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
(二)择优立项。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按所属项目类型及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择优立项。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评审相关规定,按权限分别对申报的“以奖代补”项目进行审核、审定。
(三)自主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以及审定的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自主组织实施,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图片及资料。
(四)完成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五)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社会监督。
(六)承兑补助。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按实施方案批复内容验收合格后,可按规定承兑补助资金(受益农户须通过“社保卡”或“一卡通”兑现发放)。
第十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报批,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按照“时间追溯、补助方式、报账方式”的要求管理。
(一)时间追溯。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原则上为支持对当年度新发展的种植产业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鼓励,坚持年初制定实施计划、年内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奖补的原则;需跨年度种植生长的种植产业、多年生的种植产业可追溯到经营主体申请奖补日期的上一年第四季度种植季,且年度内同一地块发展的种植产业只能享受一次奖补,以实施单位编制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时间追溯统计计算。
(二)补助方式。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实施后,实施单位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对建设内容、实施规模造册进行统计,并经实地核实达到验收标准并签字认可后,可一次性将项目奖补资金兑现给项目经营主体。
(三)报账方式。种植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的申请由经营主体填写申请表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奖补资金申请表必须有受益农户签字并加盖手印或经营主体签章,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字报账。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的复印件(企业、合作社),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种植大户、能人身份证(复印件),种植基地土地租赁或承包协议、租金支付凭证、基地种植照片、联农带农证明(务工照片、工资支付凭证或用工清册)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衔接资金及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好“以奖代补”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衔接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困难与问题。
第十四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