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484716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0-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制度(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属地优势及行业部门业务优势,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制定荔波县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灾情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雨雪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灾情信息报送原则
(一)主动上报。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及相关涉灾部门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在2小时内报送相关灾情损失数据。
(二)及时准确。各乡(镇、街道)及相关涉灾部门应及时认真组织开展灾情损失数据统计、核查等工作,及时向县减灾办报告真实有效灾情信息。
(三)加强沟通。灾情数据出现分歧时,各报送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灾情数据准确、全面、客观。
第二章灾情报送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灾情报送由县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牵头组织,由各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各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荔波县自然灾害报送工作责任清单”负责报送(详见附件)。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灾情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将灾情信息报送至县减灾办及涉灾行业部门。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灾情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信息员负责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时提供本辖区、本行业灾情信息并对提供的灾情信息数据进行核定;
(二)参加县级灾情会商会议,汇报本乡(镇、街道)、本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完成灾情信息报送所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灾情信息报送内容、方式和调查方法。
(一)灾情信息包括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缓发性(干旱)灾害情况、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全年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情况四大类。灾情信息采用逐级报送,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遵循先报后核原则,灾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将灾情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办。
(二)灾情信息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且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相关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数据报表填报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或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或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或间数。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还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文字报告要求内容简明、准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乡(镇、街道)及行业部门已组织采取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救灾措施,以及受灾群众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各乡(镇、街道)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各行业部门根据自己行业部门系统报送灾情的,报送数据应与乡(镇、街道)数据对应一致。遇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时,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灾害发生初期,乡(镇、街道)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村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村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
第八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组织实施办法。
(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统计报送,县减灾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信息统计,并接受县统计局的业务指导。
(二)各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数据资料,并严格执行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填报。
第九条本办法以乡(镇、街道)为灾情统计单位,县行业部门为灾情统计报送业务指导单位,县减灾办为灾情汇总统一上报单位。
第十条灾害信息员在收到自然灾害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向县减灾办及相关行业部门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自然灾害灾情报送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一)初报。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县减灾办及受灾主体涉灾行业部门报告,县减灾办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通过自然灾害报灾系统填报灾情。对于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重伤3人以上或房屋倒塌100间、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村级灾害信息员要立即将灾情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办,县减灾办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直报省、州应急管理部门。
(二)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对灾情进行续报,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三)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组织涉灾行业部门及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核灾工作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通过自然灾害报灾系统核报灾情。
第十二条干旱灾害情况报送。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乡(镇、街道)向县减灾办、承灾体涉及的行业部门进行初报,县减灾办将汇总数据上报自然灾害报灾系统。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第十三条自然灾害情况年报。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前和次年1月份前上报。
(一)年报初报。各乡(镇、街道)应在当年9月上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县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9月20日前上报县减灾办。县减灾办接到各乡(镇、街道)报表后,应及时组织涉灾行业部门进行数据会商,于10月中旬上报州减灾办。
(二)年报核报。各乡(镇、街道)应在当年12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县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当年12月下旬报县减灾办,县减灾办接到各乡(镇、街道)报表后,应及时组织涉灾行业部门进行数据会商,于次年1月上旬将汇总数据上报州减灾办。
第十四条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报送。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春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县减灾办应组织力量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9月初各乡(镇、街道)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辖区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户报或者村民小组提名,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之后,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9月30日前报县减灾办。
第四章灾情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灾情信息报送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时、主动向县减灾办和承灾体涉灾行业部门报告自然灾害灾情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各乡(镇、街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助理。
(一)各乡(镇、街道)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后,应及时将灾情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县减灾办及涉灾行业相关部门。
(二)县减灾办在收到乡(镇、街道)灾情信息后,应立即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填报灾情信息,在报送成功后,应当立即联系州减灾办及时接收灾情报告,同时将灾情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县政府及涉灾行业部门。
第十六条县减灾办建立灾情会商和发布制度,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主动向社会统一发布灾情。
第十七条因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报送灾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 荔波县自然灾害报送工作流程图
2. 荔波县自然灾害报送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1:荔波县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流程图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