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渔期管理通告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363511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2-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渔期管理通告 |
为做好全县自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禁渔期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
全县境内自然河流区域
三、禁渔期禁渔规定
在禁渔期时限内,禁止任何捕捞作业、禁止扎巢取卵,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收购和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野生鱼类。
四、任何时期内禁用的渔具渔法
(一)用于自然水域捕捞作业的网目不得小于5厘米。
(二)除渔业法规中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外,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还有:灯光诱捕、滚钩、迷魂阵、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跳网)、地笼网等。
(三)严禁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作业活动。
五、法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渔期内,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予立案追诉。
六、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854-3610606;县公安局:110。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