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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渔期管理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15:17:15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6351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2-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渔期管理通告


为做好全县自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禁渔期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每年310时至63024

二、禁渔范围
    全县境内自然河流区域

三、禁渔期禁渔规定

在禁渔期时限内,禁止任何捕捞作业、禁止扎巢取卵,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收购和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野生鱼类。

四、任何时期内禁用的渔具渔法

(一)用于自然水域捕捞作业的网目不得小于5厘米。

(二)除渔业法规中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外,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还有:灯光诱捕、滚钩、迷魂阵、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跳网)、地笼网等。

(三)严禁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作业活动。

五、法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渔期内,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 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予立案追诉。

六、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854-3610606;县公安局:110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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