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通〔2024〕38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43065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11 | |
文 号: | 荔府办通〔2024〕3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府办通〔2024〕38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荔波县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荔波县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加强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专项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3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代我县发行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项目要求 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具备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收入应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重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成熟度高、投资见效快、预期效益好、带动性强的项目。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发行对应项目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具体投向领域及负面清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偿付责任 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对本级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及发行费等资金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和发行费等资金依法向县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归口管理责任,归集专项债券项目收入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本息及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六条 预算调整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限额,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相应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债券项目管理
第七条 需求项目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发展需要申报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需求,专项债券需求项目须取得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已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年度债券需求,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报送至州、省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八条 储备项目 储备项目必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需求项目清单内选择,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应当完备齐全,已开工或开工条件成熟,确保专项债券发行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已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一案两书”);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须明确可靠;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以下简称“组合融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储备,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经县、州、省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纳入年度储备项目库。
第九条 发行项目 发行项目必须在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中选择。优先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未开工项目应取得施工许可证。优先支持纳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以及省、州级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在省级分配的本地区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从年度发行储备项目库中遴选发行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州,由州统一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专项债券发行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审核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的合理性、项目是否有一定收益、项目收支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前置手续的真实性、合规性,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专项债券支持要求,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进行审核把关;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中财政资金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一案两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债券发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 县级相关部门结合省下达我县新增债券额度,根据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项目审核结果,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避免项目安排零碎化。项目部门要适时修改完善拟发债项目债券发行前期资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一案两书”编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使用 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年度限额内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应于12个月内使用完毕,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项目早见成效。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特点,制定内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申请、审核、批准等流程,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债券资金调整 严格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坚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债券资金无法使用,或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存在违规等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债券资金调整涉及预算调整的要按程序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账务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进行分账管理,准确反映专项债券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处理处罚机制 财政部门根据审计、上级财政等部门的反馈,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向涉及的主管部门下发违规管理使用专项债券问题清单;专项债券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后,12个月仍未实际支出的,原则上由本级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并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运营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强化成本控制,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运营、项目收入如期实现。要做好影响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的各种风险评估,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正常运营、资金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做好项目资产核算工作,严格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对应资产注入企业或者用于为其他融资提供担保或抵押。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不一致的,要做好债务、资产等移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收入和本息费用偿付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收入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采用“就地缴库”的方式,及时将债券存续期内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项目单位在确保专项债券足额还本付息前,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对于组合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归集至银行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第十九条 本息费用偿付 各地在编制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时,要优先安排支出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偿还。年度还本付息资金未落实的地区,要减少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优先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二十条 偿债风险控制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等措施偿债。对组合融资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不得将企业债务风险转为政府债务风险。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以及专项收入等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情况,并将其按年度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决算管理 预算年度末,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工作。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州相关部门报告,并由省财政厅对外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区财政、发展改革、项目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审定专项债券项目和需求。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组织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储备、论证评估及审核等工作;组织梳理明确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支持的重大项目;牵头组织做好项目建设情况监测调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和资金拨付;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督促抓好收支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专项收入管理,及时偿付本息费用;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职责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专项债券承销和投资业务;向金融机构推介专项债券项目、组合融资项目,加强政金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提供配套融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工作;组织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项目“一案两书”等发行资料编制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运营、资金使用监督及专项债券绩效管理等工作;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做好项目收入缴纳、债券本息费用偿付资金筹集保障、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统计报告和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请,如实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形成支出;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应对,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偿还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将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对应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用于偿还债券本息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做好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填报、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绩效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监督部门等应加强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规范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运营和收入管理,按时偿付债券本息及费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升专项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存在虚报项目套取专项债券资金、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资产、未履行本息及费用偿还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独立第三方机构未尽到审慎义务,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