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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24〕55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1 16:24:11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8078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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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荔府办〔2024〕55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及有关规定

(一)保障对

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或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与2009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77亩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家庭在册(荔波县公安户籍)农业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二)有关规定

1.保障对象户籍或参保关系从我县行政区域内迁出(转移)的,从迁出(转移)之月起退出我县被征地保障对象范围,不再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2.细则实施后,原已享受政府失地粮食补助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被征地农民年缴费补助或月增发基础养老金后,不再享受失地粮食补助政策。

3.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细则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4.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00%

5.2011831日以前征地的,2011831日作为征地时;2011831日以后征地的,以批准单位批复的实际征地时为准。

6.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1)因土地征收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

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

4)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的人员;

5)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7)实际实施征地时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

82011831日以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三)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待遇申领程序

1.初审:被征地农民填写相关材料经村(社区)初审,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2.复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召集本辖区涉及被征地所属部门,对村(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复审。复审结果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及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地时间、征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等。

3.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社区)及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将材料汇总经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章确认后,将相关资料报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及时将审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对象范围,同步在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登记。

4.社会保障待遇申领: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填写相应表格由村级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进行汇总和审核,再报县社保局复核后发放。

三、社会保障形式

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一)参保缴费补助制度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个人当年度缴费凭证或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证明为依据办理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根据其死亡当年正常缴费情况,在办理死亡注销前,将当年度缴费补助划入其个人账户,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当年度未正常缴费的,不予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二)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

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按月增发基础养老金,并支付终身,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叠加;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

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或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根据县级经济发展状况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累积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超出细则内容的问题,及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四、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201111-20181231日,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4114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如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

(三)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五、资金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应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职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由县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并按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征地项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于年度年末前编制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 集 人:马登宏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召集人:袁学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  青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黎承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全  昱  县财政局局长

     李学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志坚  县司法局局长

     罗应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常昌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鼎明  县公安局政委

     莫贵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银正  县信访局局长

     董楠霞  县档案史志馆馆长

     韦世超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  凯  玉屏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建  甲良镇人民政府镇长

     莫茂杰  朝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会平  茂兰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  磊  佳荣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守国  小七孔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陆保  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姚志成  黎明关水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若因人事调整,由接任工作同志自然接替并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集本辖区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实施和推进本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明确责任分工。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的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审核和征地项目社会保障资金手续报批,乡(镇、街道)业务经办指导等工作;社保经办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预决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划拨及待遇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等工作。

2.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根据当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进行资金划拨;年终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结算支出。制定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预决算制度,适时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核实清理县级财政已兑现的被征地补偿政策等。

3.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地项目报批、征地地类面积确定;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被征地项目是否符合纳入保障范围及家庭被征地面积、被征地时间的认定,对争议地块进行复核、确认等。

4.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承包土地政策解读;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家庭成员情况认定、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家庭剩余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的认定、水库移民相关数据的审定等。

5.县公安部门:负责征地时家庭在册户籍人数及家庭成员姓名、年龄、户籍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核和认定,提供全县被征地农民相关数据信息等;对虚报、假报被征地信息的依法打击。

6.县档案史志部门:负责协助查找、提供被征地相关历史档案资料等。

    7.县司法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细则、政策等合法性进行审查。

8.县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来访被征地农民群众,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转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统计因征用耕地实行住房安置的相关情况等。

10.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参保登记、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资金需求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承包耕地面积和剩余耕地面积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退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12114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实施后,中央、省、州政策有调整的,再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细则由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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