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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2024〕7 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5 09:21:21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4413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25
文  号: 荔府〔2024〕7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府〔2024〕7 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政策,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委退役军人组办通〔2019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退役军人发〔202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必须有利于促进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创新发展,有利于鼓励退役军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环境。

第三条 设立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专项资金,激励资金按每年30万元预算,由县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四条 扶持激励资金来源

(一)本县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扶持激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扶持激励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项目扶持激励范围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扶持激励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提出申报项目的扶持激励意见,公示公告等。

(二)定期向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共同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对扶持激励项目评审、验收。

(三)下达扶持激励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八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扶持激励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扶持激励项目台账,受理项目扶持激励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申请扶持激励项目的扶持激励方向、扶持激励资金、评审论证等提交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兑现。

第三章扶持激励资金的扶持激励对象、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九条凡申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扶持激励对象。

1.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不限荔波籍)在本县范围内创业,原则上重点扶持激励近年自主创业退役军人。

2.为荔波籍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聘用退役军人就业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激励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旅游服务业及政府同意可以扶持激励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产业。

(三)扶持激励资金的申报条件:

1.由退役军人本人创办并担任法人代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产业政策要求;

3.投资项目必须是本县内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

4.经济效益良好、社会效益明显、信用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安全环保风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激励:

1.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业;

2.未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的;

3.不在本县辖区内创业的;

4.不按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的;

5.有违法、违规、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

6.县政府认为不予扶持激励的;

7.由政府安排工作(或其他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退役军人;

8.其他原因负面影响较大的。

第四章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创业类扶持激励,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原则上补助新办创业项目,申报扶持激励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激励资金补助:

1.小型加工业:必须以退役军人为主并在本县范围内自主创办或联营合资,有办公地点、场所(厂房)、有一定规模等,并依法办理合法经营手续且正常营业的,投入资金在20万-50万元(含5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投入资金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2.种植业:承包耕地或流转土地20200亩(含经果林、药材等)和投资规模在20万-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201300亩和投资规模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300亩以上,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3.养殖业:养殖户要有正规的养殖场地,且要达到一定规模。养殖家畜30100头或家禽5001000只(羽),且投资规模在20万-50万元(含5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养殖家畜101150头或家禽10001500只(羽),且投资规模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养殖家畜151200头或家禽15002000只(羽),且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4.旅游服务业:开办酒店、民宿、餐饮、超市、运输企业、物流、互联网服务等行业,投入资金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投入资金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5.政府同意可以扶持激励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产业:投入资金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投入资金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6.除以上扶持激励的产业项目外,鼓励发展其他军民融合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产业等,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激励,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同一对象同一类别的创业在原来基础上扩大规模带动更多劳动力就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万元。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议定是否符合扶持激励范畴及扶持激励标准。

第十一条就业补助激励。对吸纳1名以上退役军人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给予每年1000/人的一次性激励。激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的退役军人人数核发,(同一个人同一企业不重复发放)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第十二条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激励补贴、其他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税收减免等扶持激励政策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支持技能培训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对取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的退役军人,一次性激励500元。

第五章扶持激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每年10月份到次年5月份负责集中收集申报的项目,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项目库,在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后,次年81日前给予兑现激励数额,原则上一年集中落实激励一次。

第十五条符合创业激励申报条件的项目,填写《荔波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退伍证(《退出现役证》)或退役证明。

(三)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需提供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套生产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的运输设备和电力输送设备、土地购置(租赁)费等正式发票。

(五)对于科研机构项目,需提供机构资质证书证明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符合就业补助激励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退役军人的聘用合同。

(四)为聘用的退役军人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发放的工资证明。

第十六条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扶持激励资金申报材料的收集及初审相关工作,初审完毕后提交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资金融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和工信商务、统计、农业农村、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结果在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呈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负责牵头审核自主创业企业的扶持激励项目。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审核带动就业类扶持激励项目。

第十七条自主创业投资规模认定如下:

需提供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套生产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的运输设备和电力输送设备、土地购置(租赁)费等正式发票,以荔波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联合评审组最终认定投资规模为准。

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呈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落实激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扶持激励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激励资金拨付责任制。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当年资金不足以拨付的,于下一年资金到位后拨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十条规范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年度结束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扶持激励资金有结余的,用作下一年度使用,按规定及时向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统计核算,2026年兑现,此后一年一审核一兑现。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州、县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附件1  资金使用管理联合评审组.doc

             附件2  申报流程.doc

             附件3  申请表.doc

附件4  项目扶持激励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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