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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1 00:00: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3875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公告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广大小区商家、业主:

为进一步遏制县城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县城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露台、平台、楼顶、连廊、楼梯间、小区绿地、道路等)属业主共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严禁任何人擅自在以上公共区域建设砖瓦房、钢架棚、阳光房等建筑物设施,严禁改变房屋外立面、结构等行为。

二、各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装饰等建设活动现场的巡查,全过程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通过教育劝导,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违反法律规定、管理规约、服务协议的装饰装修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要求装修人及时整改;装修人未按要求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诚信守法经营,严禁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以违反设计规划要求的赠送“阳台”“n+1户型”“送露台”“送楼顶”等方式作为卖点来吸引诱导买房人,或将小区公共面积擅自约定可以归属个人独占使用的相关承诺等虚假宣传。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玉屏街道采用多方联动巡查模式,全面加强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将严格保密反映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处理。举报电话:12345。

特此公告。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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