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林发〔2025〕20号 荔波林业局关于印发《荔波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6476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
| 文 号: | 荔林发〔2025〕20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荔林发〔2025〕20号 荔波林业局关于印发《荔波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局各中心、站,办、业务科,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
《荔波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林业局
2025年12月31日
荔波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林木采伐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林农及相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分类管理、采育结合、高效审批、安全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限额指标管理
第四条 所有采伐活动须符合森林资源保护要求,确保采伐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指标。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县级统筹分配,由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结合林农生产经营习惯,将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合理划分至每月,保障“月月有指标”,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经营与林业产业发展需求。
第五条 申请皆伐的,原则上一般农户每年审批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不超过10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不超过200亩;林业大户(经营面积500亩以上)所有的林木,采伐审批面积不超过上述相应树种面积标准的2倍。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审批面积不超过上述相应树种面积标准的3倍。村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审批面积不超过上述相应树种面积标准的5倍。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充足的,审批限制面积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第六条 鼓励林业大户、家庭林场、联户经营、木材加工厂等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南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林业局批准备案后,可作为林木采伐审批依据,不受前款规定的面积限额限制。
第七条 采伐限额指标使用情况应按季度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章 审批服务
第八条 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受理前期服务,对有意向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要靠前服务、积极开展受理前期核查,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和整理申请资料、采伐设计,提高审批通过率。
第九条 林木采伐申请实行全面受理、分阶段办理、集中审批。工作日均可接收申请资料,收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各阶段时间可结合实际工作量灵活调整,原则上要完成当月的申请查验、到期应验收及监督检查任务,时间不足则顺延至次月开展。
(一)资料审核:每月上旬10天主要审查申请资料与数据,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按“8位日期+2位流水号”规则编号,并录入审核审批台账,资料数据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二)查验审批:每月中旬10天重点开展外业查验与审批,由县林业资源中心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配合实施,若采伐事项涉及林业项目、湿地公园或森林公园等特殊区域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同步参与,联合审查。
(三)批后监督:每月下旬10天重点开展补植更新验收与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条 商品林采伐按规模实行分类审批。以拟采伐范围图及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测算,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在2亩以下或蓄积在30立方米以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无需开展采伐设计和查验;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一般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采伐公益林、生态红线等特殊区域内人工商品林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单次审批采伐面积不得超过45亩,且前次审批的采伐地块经检查确认符合采伐技术规定的,方可审批下一地块的采伐申请。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不含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输配电线路清理、受灾采伐、林业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形)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省级统一模板的《林木采伐申请表》;
2. 林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需查验原件),无相关证本的,可以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凭证或函询属地政府核定;
3. 采伐设计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无需提供);
4. 采伐范围图(需包含矢量数据存储在光盘中提交);
5.其他资料:代理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权属为集体的需提供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权属为联户的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采伐申请根据采伐规模实行分级审批。申请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不超过7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不超过100亩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申请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70亩至10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100亩至200亩的,由局长审批;申请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超过10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超过200亩的,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采伐申请实行“更新关联审批”制度,上一次采伐更新期限内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本次采伐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完成更新的,需提交整改计划及保障措施,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十五条 采伐非林地林木、自留地林木及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特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零星分布的林木),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采伐人在采伐前向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报备;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按月汇总报备情况,报县林业局备案,确保采伐活动可追溯。
第四章 特殊采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个项目一张采伐证”审批,由用地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设计时直接采用编制单位的调查成果,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使用林地同意书或批复文件,办理完成的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需存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档案,实现“项目—林地—采伐”档案联动管理。
第十七条 输配电线路清理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条线路一张采伐证”审批,由输配电线路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供电部门出具的线路安全隐患说明或通知单、补偿协议或补偿凭证、业主单位补偿到位承诺书。输配电线路因安全隐患需立即采伐林木除险的,由供电部门函告属地政府及村委会并同步抄送县林业局后,可以先行采伐,并在30日内申请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受灾林木采伐实行“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审批,最大程度减少农户损失。小面积受灾(影响农户10户以下)的,由农户提出申请(可联户申请);大面积受灾(影响农户10户以上)的,经征求涉及农户书面同意后,可由村委会代为统一申请。受灾林木采伐申请应优先受理,无需编号排队等待,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由乡(镇、街道)提交受灾核查说明函,由县林业局相应业务科室组织复核并出具书面处置意见。
第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含造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项目)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个项目一张采伐证”审批,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若业主单位为县林业局的,由相应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涉及林木权利人同意实施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林耕空间置换土地整治项目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个项目一张采伐证”审批,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涉及林木权利人同意实施的书面意见,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拟采伐图斑属于林耕空间置换地块审核意见以及林耕空间置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林耕空间置换土地整治采伐的林木不占采伐限额指标。输配电线路清理、受灾清理采伐的林木占采伐限额指标,但不受限额指标类型限制,对应类型指标不足时可以串用其他类型剩余指标。
第二十二条 因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重大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组织先行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凭符合紧急采伐情况的印证材料,向县林业局提交报告或者按流程申请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章 采伐设计
第二十三条 采伐胸径5公分以下林木或灌木的,无需设置调查样方,直接利用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数据编制简易采伐设计。
第二十四条 开展采伐设计时,应用彩带、警戒带等显眼标记物标明伐区边界,固定采伐范围,避免纠纷及超范围采伐。未按要求开展、伐区边界模糊不清的,不予通过查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改培抚育、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低产低效林改造等采伐林木可直接利用前期专项调查成果数据进行采伐设计,减少重复设置样方的繁重调查任务,提升设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人工林,在不破坏区域风景风貌、不影响生态景观,并经征求风景名胜区相应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可进行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主伐择伐等控制性采伐,严禁皆伐。同时应合理安排采伐时段,原则上不得在旅游旺季进行采伐作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应按月将采伐审批图斑抄送各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常态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管理制度。对按时完成更新造林、无违规采伐记录的申请人,在后续采伐申请中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对无证采伐、超范围采伐、超限额采伐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主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违规采伐行为,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我县前期印发的林木采伐管理相关办法、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荔波县林业局所有。

贵公网安备 52272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