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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通〔2026〕11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9 15:45:18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20247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28
文  号: 荔府办通〔2026〕1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府办通〔2026〕11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富矿精开”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化高效化利用,切实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使荔波县非煤矿山“小散弱”现状得到有序改善,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实现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关闭退出一批

1.未依法取得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存在越界开采、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相邻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未达到贵州省及黔南州矿产资源规划最低标准,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实施关闭退出。积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资源枯竭、恢复无望的企业主动关闭退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2.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机械铲装的;采矿权存在垂直投影重叠且开采相互影响的;地下矿山未同步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3.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应予以取缔关闭或淘汰退出矿山情形。〔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林业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二)整合重组一批

推动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推进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实施整合重组;推进存在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实施整合重组;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及其他应予整合重组的情形,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三)升级改造一批

1.对以山脊、山腰划界的非煤矿山积极通过扩界或另行选址的方式予以化解;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及地方政策的予以升级扩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2.支持中小型非煤矿山实施机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矿山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实现机械化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原则采用充填采矿法;对落后的生产系统采用断面拓宽、采场工艺提升等方式进行提质改造,推动地下矿山对“六大系统”老旧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建设智慧矿山。〔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程序

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名单由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牵头部门组织责任单位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决定关闭退出的矿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决定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的矿山,牵头部门组织责任单位提出方案按时序推进实施。

四、任务完成标准

(一)关闭退出标准

1.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地下矿山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

(二)整合重组与升级改造标准

统筹考虑国家或地方土地资源保护、水资源保障、生态保护、林地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由牵头部门依照整合重组与升级改造要求和法律规定组织实施验收。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摸底,统筹分析研判,明确目标任务,梳理汇总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名单。关闭退出的非煤矿山,要按照发证权限,认真研究政策,依法注销(吊销)证照;整合重组矿山,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矿山企业参与,合理确定整合主体;升级改造矿山,要指导帮助企业推动改造升级,协调解决制约转型升级深层次问题。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名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二)分类处置阶段

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对象,由牵头部门组织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退出矿山,要按期推进矿山闭坑到位、生态修复到位、依法注销(吊销)证照到位;整合重组矿山,要科学规划设置矿权并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引导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开采;升级改造矿山,要指导企业制定方案并加快推进落实。

(三)验收总结阶段

分类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时序对关闭退出矿山逐一进行验收。对整合重组、升级改造矿山的验收工作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对分类处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复盘分析,好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应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是落实“富矿精开”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细化“三个一批”工作举措,各司其职,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确保“三个一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调度

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的总调度。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定期跟踪,梳理“三个一批”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制定问题解决措施,确保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有序推进。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做好思想动员,争取矿山企业的支持与配合。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做好政策解读,不激化矛盾。要坚持分类处置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对想干好、愿投入的矿山企业要做好技术服务和帮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强化工作质效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大力推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退出,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对因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不履职和互相推诿,导致未完成“三个一批”工作任务或被上级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通报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中存在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追责问责。


附件: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

为推动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顺利实施,特成立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谢义鹏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唐连江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燕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的总调度,跟踪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落实,加强与上级部门或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开展情况等。县应急管理局陆小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罗应梅同志、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莫任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人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工作变动的,由接任同志自动补位,不再另行发文。

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实施非煤矿山“三个一批”的对象名单。对上级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通报传达,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2.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负责提出调整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负责提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计划。负责产业规划立项准入。负责非煤矿山立项审批及核准,技改项目审核,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总调度和分类处置等工作,负责配合颁证机关和审查机关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且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及技术和装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退出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源头控制,指导非煤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做好关闭退出矿山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作,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或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行为,督促企业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关闭后的复垦复绿工作。

5.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管理,负责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民爆器材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协助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抓好工作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推动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

6.县林业局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参与矿业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做好矿业权涉林服务管理。配合做好取缔或关闭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7.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非煤矿山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排查,依法查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投入建设生产的矿山。

8.县水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关闭退出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矿业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做好矿业权涉水管理。负责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9.县公安局负责及时清理处置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分类处置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

10.县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三个一批”资金保障,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安排和管理矿山的各项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符合条件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办理或变更,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申请注销营业执照。

12.县供电局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负责依照职责权限,支持、配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

13.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负责向辖区内非煤矿山宣传矿产资源保护、转型升级等政策措施,对存在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协调解决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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