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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26〕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7 16:35:56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37682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10
文  号: 荔府办〔2026〕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府办〔2026〕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0日



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确保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同时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移风易俗、节俭治丧、文明祭奠的殡葬新风尚。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规定

(一)普惠类免费对象及项目

1.普惠类免费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退休人员除外),免除五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2)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县辖区内死亡:

①驻荔部队现役军人、无荔波县户籍的军休干部;

②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

③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④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火化的少数民族人员;

⑤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⑥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2.普惠类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本县辖区范围内);

(2)遗体暂存(冷藏)(3天以内);

(3)普通悼念厅租赁(3天以内);

(4)遗体火化(普通炉);

(5)骨灰寄存(1年以内)。

(二)特惠类免费对象及项目

1.特惠类免费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居民死亡: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体;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因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烈士子女;

(3)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军休、离休干部;全日制在读未成年的困难家庭学生;

(4)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防返贫监测帮扶范围的对象,以及正在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

(5)非国家机关、企(国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2.特惠类免费项目。在普惠类免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

(1)骨灰运送;

(2)提供价值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坛)一个。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实行减免,如丧属选择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或在上述项目基础上要求提供更高档次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及价差,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公墓安葬奖补

(一)玉屏街道的兴旺社区、时来村、建设村、板旺村、福利村、拉岜村、水浦村、水春村村民死亡后,进入长宁山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区安葬(政府指定区域)的减免2000元墓格费。

(二)本县户籍的所有逝者选择骨灰入葬公墓并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草坪葬、树葬、深埋不留坟头、撒散等),每例奖励1000元。

三、资金来源

实施本细则所需的免费资金及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并拨付相应资金。

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按发改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另有政策性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免费奖补办理程序

(一)殡葬5项基本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由丧属申请在殡仪馆直接给予减免。

(二)其他免费、奖补项目: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办理。即由丧属先垫付费用,事后自主到本乡(镇、街道)公共管理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补助,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其它

(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积极推动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广泛宣传相关惠民殡葬政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积极推进本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三)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四)本实施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

(五)在执行本细则期间,若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应遵照其规定执行。同时,可根据殡葬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六)2018年印发的《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荔府办〔2018〕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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