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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title>
	<link>http://www.libo.gov.cn</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description>RSS订阅 | 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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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府办〔2026〕4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4/t20260423_90038893.html</link>
            <pubDate>2026-04-23</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荔波县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9日
　　荔波县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我县工业发展水平，荔波县出台了《荔波县实施工业倍增行动计划》（荔党发〔2021〕12号），结合省州关于工业倍增工作要求，谋划工业项目，推动工业经济发展，我县积极招商引进一批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入驻荔波投资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项目建设进程，促进荔波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炮损赔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等规定，参照我县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土地流转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制定原则
　　（一）坚持合法取得、合理使用原则。新能源项目投资企业要依法依规取得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标，并依法办理项目的相关专题手续和用地手续，科学合理规划使用土地，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向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合理利用资源的用地行为，并将符合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土地合理规划用于项目建设，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标准、公开公正原则。要科学制定新能源项目土地流转的分类指导补偿标准，按指导标准实施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流转工作，同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项目土地流转全过程的公开公正。
　　二、分类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土地征收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流转指导单价。参照黔南州及周边县（市）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土地流转情况，结合荔波县实际，确定我县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流转指导单价标准为：（1）地面植被附着低于（包含）40%的荒山、荒坡、荒滩流转价格为50元/亩/年；（2）地面植被附着高于40%的荒山、荒坡、荒滩按旱地标准（包括林地、草地、园地）流转价格为200元/亩/年；耕地、水田、设施农用地流转价格为400元/亩/年。
　　新能源项目进场道路和检修通道原则上需与乡村振兴产业路、森林防火通道相结合，按要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道路硬化须符合统一硬化标准宽度，且参照（黔南府函〔2023〕185号）文件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硬化超过标准宽度，且后期能恢复的部分，以流转方式结合指导单价一次性补偿22年（运营期20年+建设期2年）的标准执行。同时，弃土场、弃渣场、集电线路参照流转方式用地办理相关手续，且集电线路采取地埋，且深埋不低于70厘米。项目申报的建设用地按（黔南府函〔2023〕185号）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新能源项目土地流转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按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若地上附着物中在该文件中没有相应补偿项目及标准的，可参照该文件类似项目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土地流转的双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
　　流转工作开展后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由原所属村民或集体在流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移除，超过时间视为村民放弃处理。
　　（四）林木补偿指导标准。林地林木补偿指导标准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参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炮损赔偿指导标准。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可参照类似项目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双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七）道路等设施还建。因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地方道路等设施的，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相关使用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原道路标准负责恢复还建。
　　三、土地流转费的支付方式
　　1.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土地流转费支付可采取以下方式，由村组及群众自主选择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一种方式：流转费按期递增支付方式：即土地流转费用按每五年一付，流转双方可在流转协议中约定具体递增的增幅计算流转费用，按期支付给村组及群众。
　　第二种方式：流转费不递增且一次性支付方式：即按土地流转标准计算（不递增）在项目土地流转期限内的总土地流转费用后，采取一次性支付完项目流转期内的土地流转费的方式支付给村组及群众。
　　第三种方式：流转双方可在上述两种方式之外，协商约定其他支付方式，约定内容需在流转协议中明确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补偿标准底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林木、中药材、坟墓搬迁补偿及炮损赔偿等费用支付方式。参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权属争议土地处理
　　在土地流转中，若涉及村与村、组与组、集体与个人等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若涉及乡镇与乡镇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林权工作专班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涉及我县与相邻县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调解。
　　为加快项目进度，争议双方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搁置争议，待争议协调处理清楚后，再将涉及资金支付至权属人。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荔波县新能源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解释权属于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平台公司、涉及乡（镇、街道）及县直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协调处理。本指导意见若与后续新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黔南府函〔2023〕185 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2：荔府办〔2020〕157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征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2：1-13：荔波县青苗林木果蔬等征地补偿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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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府办〔2026〕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3/t20260317_89881570.html</link>
            <pubDate>2026-03-1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0日
　　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确保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同时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移风易俗、节俭治丧、文明祭奠的殡葬新风尚。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规定
　　（一）普惠类免费对象及项目
　　1.普惠类免费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退休人员除外），免除五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2）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县辖区内死亡：
　　①驻荔部队现役军人、无荔波县户籍的军休干部；
　　②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
　　③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④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火化的少数民族人员；
　　⑤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⑥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2.普惠类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本县辖区范围内）；
　　（2）遗体暂存（冷藏）（3天以内）；
　　（3）普通悼念厅租赁（3天以内）；
　　（4）遗体火化（普通炉）；
　　（5）骨灰寄存（1年以内）。
　　（二）特惠类免费对象及项目
　　1.特惠类免费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居民死亡：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体；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因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烈士子女；
　　（3）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军休、离休干部；全日制在读未成年的困难家庭学生；
　　（4）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防返贫监测帮扶范围的对象，以及正在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
　　（5）非国家机关、企（国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2.特惠类免费项目。在普惠类免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
　　（1）骨灰运送；
　　（2）提供价值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坛）一个。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实行减免，如丧属选择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或在上述项目基础上要求提供更高档次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及价差，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公墓安葬奖补
　　（一）玉屏街道的兴旺社区、时来村、建设村、板旺村、福利村、拉岜村、水浦村、水春村村民死亡后，进入长宁山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区安葬（政府指定区域）的减免2000元墓格费。
　　（二）本县户籍的所有逝者选择骨灰入葬公墓并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草坪葬、树葬、深埋不留坟头、撒散等），每例奖励1000元。
　　三、资金来源
　　实施本细则所需的免费资金及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并拨付相应资金。
　　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按发改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另有政策性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免费奖补办理程序
　　（一）殡葬5项基本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由丧属申请在殡仪馆直接给予减免。
　　（二）其他免费、奖补项目：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办理。即由丧属先垫付费用，事后自主到本乡（镇、街道）公共管理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补助，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其它
　　（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积极推动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广泛宣传相关惠民殡葬政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积极推进本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三）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四）本实施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
　　（五）在执行本细则期间，若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应遵照其规定执行。同时，可根据殡葬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六）2018年印发的《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荔府办〔2018〕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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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府办通〔2026〕11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2/t20260209_89471041.html</link>
            <pubDate>2026-02-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富矿精开”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化高效化利用，切实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使荔波县非煤矿山“小散弱”现状得到有序改善，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实现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关闭退出一批
　　1.未依法取得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存在越界开采、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相邻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未达到贵州省及黔南州矿产资源规划最低标准，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实施关闭退出。积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资源枯竭、恢复无望的企业主动关闭退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2.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机械铲装的；采矿权存在垂直投影重叠且开采相互影响的；地下矿山未同步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3.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应予以取缔关闭或淘汰退出矿山情形。〔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林业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二）整合重组一批
　　推动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推进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实施整合重组；推进存在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实施整合重组；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及其他应予整合重组的情形，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三）升级改造一批
　　1.对以山脊、山腰划界的非煤矿山积极通过扩界或另行选址的方式予以化解；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及地方政策的予以升级扩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2.支持中小型非煤矿山实施机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矿山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实现机械化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原则采用充填采矿法；对落后的生产系统采用断面拓宽、采场工艺提升等方式进行提质改造，推动地下矿山对“六大系统”老旧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建设智慧矿山。〔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程序
　　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名单由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牵头部门组织责任单位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决定关闭退出的矿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决定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的矿山，牵头部门组织责任单位提出方案按时序推进实施。
　　四、任务完成标准
　　（一）关闭退出标准
　　1.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地下矿山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
　　（二）整合重组与升级改造标准
　　统筹考虑国家或地方土地资源保护、水资源保障、生态保护、林地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由牵头部门依照整合重组与升级改造要求和法律规定组织实施验收。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摸底，统筹分析研判，明确目标任务，梳理汇总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名单。关闭退出的非煤矿山，要按照发证权限，认真研究政策，依法注销（吊销）证照；整合重组矿山，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矿山企业参与，合理确定整合主体；升级改造矿山，要指导帮助企业推动改造升级，协调解决制约转型升级深层次问题。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名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二）分类处置阶段
　　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对象，由牵头部门组织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退出矿山，要按期推进矿山闭坑到位、生态修复到位、依法注销（吊销）证照到位；整合重组矿山，要科学规划设置矿权并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引导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开采；升级改造矿山，要指导企业制定方案并加快推进落实。
　　（三）验收总结阶段
　　分类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时序对关闭退出矿山逐一进行验收。对整合重组、升级改造矿山的验收工作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对分类处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复盘分析，好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应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是落实“富矿精开”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细化“三个一批”工作举措，各司其职，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确保“三个一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调度
　　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的总调度。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定期跟踪，梳理“三个一批”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制定问题解决措施，确保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有序推进。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做好思想动员，争取矿山企业的支持与配合。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做好政策解读，不激化矛盾。要坚持分类处置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对想干好、愿投入的矿山企业要做好技术服务和帮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强化工作质效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大力推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退出，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对因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不履职和互相推诿，导致未完成“三个一批”工作任务或被上级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通报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中存在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追责问责。
　　附件：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
　　为推动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顺利实施，特成立荔波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谢义鹏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唐连江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燕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的总调度，跟踪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落实，加强与上级部门或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开展情况等。县应急管理局陆小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罗应梅同志、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莫任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人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工作变动的，由接任同志自动补位，不再另行发文。
　　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实施非煤矿山“三个一批”的对象名单。对上级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通报传达，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2.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负责提出调整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负责提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计划。负责产业规划立项准入。负责非煤矿山立项审批及核准，技改项目审核，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总调度和分类处置等工作，负责配合颁证机关和审查机关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且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及技术和装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退出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源头控制，指导非煤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做好关闭退出矿山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作，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或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行为，督促企业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关闭后的复垦复绿工作。
　　5.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管理，负责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民爆器材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协助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抓好工作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推动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
　　6.县林业局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参与矿业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做好矿业权涉林服务管理。配合做好取缔或关闭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7.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非煤矿山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排查，依法查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投入建设生产的矿山。
　　8.县水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关闭退出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矿业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做好矿业权涉水管理。负责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9.县公安局负责及时清理处置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分类处置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
　　10.县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三个一批”资金保障，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安排和管理矿山的各项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符合条件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办理或变更，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申请注销营业执照。
　　12.县供电局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负责依照职责权限，支持、配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
　　13.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负责向辖区内非煤矿山宣传矿产资源保护、转型升级等政策措施，对存在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协调解决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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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县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的通告]]></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2/t20260206_89438707.html</link>
            <pubDate>2026-02-0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为畅通森林火情信息报送渠道，提升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要求，现向社会公布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及相关事项，望广大群众知悉并相互转告，如发现森林火情、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以下电话：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0854-3611746，或直接拨打119
　　县林业局预警监测中心：0854-3616119
　　玉屏街道：0854-3615308朝 阳 镇：0854-3572209
　　小七孔镇：0854-3513118甲 良 镇：0854-3512248
　　瑶 山 乡：0854-3516659茂 兰 镇：0854-3712678
　　佳 荣 镇：0854-3741402黎明关乡：0854-3774128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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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2026〕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樟江风光带农旅融合产业规划》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2/t20260206_89438429.html</link>
            <pubDate>2026-02-0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
　　《荔波县樟江风光带农旅融合产业规划》已经荔波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荔波县樟江风光带农旅融合产业规划.pdf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 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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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林发〔2025〕20号 荔波林业局关于印发《荔波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1/t20260122_89322422.html</link>
            <pubDate>2026-01-2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局各中心、站，办、业务科，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
　　《荔波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林业局
　　2025年12月31日
　　荔波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林木采伐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林农及相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分类管理、采育结合、高效审批、安全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限额指标管理 
　　第四条  所有采伐活动须符合森林资源保护要求，确保采伐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指标。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县级统筹分配，由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结合林农生产经营习惯，将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合理划分至每月，保障“月月有指标”，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经营与林业产业发展需求。 
　　第五条  申请皆伐的，原则上一般农户每年审批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不超过10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不超过200亩；林业大户（经营面积500亩以上）所有的林木，采伐审批面积不超过上述相应树种面积标准的2倍。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审批面积不超过上述相应树种面积标准的3倍。村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审批面积不超过上述相应树种面积标准的5倍。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充足的，审批限制面积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第六条  鼓励林业大户、家庭林场、联户经营、木材加工厂等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南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林业局批准备案后，可作为林木采伐审批依据，不受前款规定的面积限额限制。
　　第七条  采伐限额指标使用情况应按季度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章  审批服务
　　第八条  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受理前期服务，对有意向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要靠前服务、积极开展受理前期核查，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和整理申请资料、采伐设计，提高审批通过率。 
　　第九条  林木采伐申请实行全面受理、分阶段办理、集中审批。工作日均可接收申请资料，收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各阶段时间可结合实际工作量灵活调整，原则上要完成当月的申请查验、到期应验收及监督检查任务，时间不足则顺延至次月开展。
　　（一）资料审核：每月上旬10天主要审查申请资料与数据，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按“8位日期+2位流水号”规则编号，并录入审核审批台账，资料数据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二）查验审批：每月中旬10天重点开展外业查验与审批，由县林业资源中心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配合实施，若采伐事项涉及林业项目、湿地公园或森林公园等特殊区域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同步参与，联合审查。
　　（三）批后监督：每月下旬10天重点开展补植更新验收与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条  商品林采伐按规模实行分类审批。以拟采伐范围图及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测算，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在2亩以下或蓄积在30立方米以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无需开展采伐设计和查验；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一般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采伐公益林、生态红线等特殊区域内人工商品林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单次审批采伐面积不得超过45亩，且前次审批的采伐地块经检查确认符合采伐技术规定的，方可审批下一地块的采伐申请。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不含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输配电线路清理、受灾采伐、林业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形）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省级统一模板的《林木采伐申请表》；
　　2. 林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需查验原件），无相关证本的，可以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凭证或函询属地政府核定；
　　3. 采伐设计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无需提供）；
　　4. 采伐范围图（需包含矢量数据存储在光盘中提交）；
　　5.其他资料：代理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权属为集体的需提供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权属为联户的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采伐申请根据采伐规模实行分级审批。申请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不超过7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不超过100亩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申请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70亩至10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100亩至200亩的，由局长审批；申请采伐马尾松、杉木等一般用材林面积超过100亩，桉树等速生用材林面积超过200亩的，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采伐申请实行“更新关联审批”制度，上一次采伐更新期限内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本次采伐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完成更新的，需提交整改计划及保障措施，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十五条  采伐非林地林木、自留地林木及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特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零星分布的林木），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采伐人在采伐前向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报备；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按月汇总报备情况，报县林业局备案，确保采伐活动可追溯。
　　第四章  特殊采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个项目一张采伐证”审批，由用地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设计时直接采用编制单位的调查成果，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使用林地同意书或批复文件，办理完成的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需存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档案，实现“项目—林地—采伐”档案联动管理。
　　第十七条  输配电线路清理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条线路一张采伐证”审批，由输配电线路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供电部门出具的线路安全隐患说明或通知单、补偿协议或补偿凭证、业主单位补偿到位承诺书。输配电线路因安全隐患需立即采伐林木除险的，由供电部门函告属地政府及村委会并同步抄送县林业局后，可以先行采伐，并在30日内申请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受灾林木采伐实行“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审批，最大程度减少农户损失。小面积受灾（影响农户10户以下）的，由农户提出申请（可联户申请）；大面积受灾（影响农户10户以上）的，经征求涉及农户书面同意后，可由村委会代为统一申请。受灾林木采伐申请应优先受理，无需编号排队等待，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由乡（镇、街道）提交受灾核查说明函，由县林业局相应业务科室组织复核并出具书面处置意见。
　　第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含造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项目）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个项目一张采伐证”审批，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若业主单位为县林业局的，由相应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涉及林木权利人同意实施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林耕空间置换土地整治项目需采伐林木的，实行“一个项目一张采伐证”审批，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直接办理核发许可证。除一般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提交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涉及林木权利人同意实施的书面意见，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拟采伐图斑属于林耕空间置换地块审核意见以及林耕空间置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林耕空间置换土地整治采伐的林木不占采伐限额指标。输配电线路清理、受灾清理采伐的林木占采伐限额指标，但不受限额指标类型限制，对应类型指标不足时可以串用其他类型剩余指标。
　　第二十二条  因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重大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组织先行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凭符合紧急采伐情况的印证材料，向县林业局提交报告或者按流程申请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章  采伐设计
　　第二十三条  采伐胸径5公分以下林木或灌木的，无需设置调查样方，直接利用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数据编制简易采伐设计。
　　第二十四条  开展采伐设计时，应用彩带、警戒带等显眼标记物标明伐区边界，固定采伐范围，避免纠纷及超范围采伐。未按要求开展、伐区边界模糊不清的，不予通过查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改培抚育、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低产低效林改造等采伐林木可直接利用前期专项调查成果数据进行采伐设计，减少重复设置样方的繁重调查任务，提升设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人工林，在不破坏区域风景风貌、不影响生态景观，并经征求风景名胜区相应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可进行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主伐择伐等控制性采伐，严禁皆伐。同时应合理安排采伐时段，原则上不得在旅游旺季进行采伐作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资源保护中心应按月将采伐审批图斑抄送各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常态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管理制度。对按时完成更新造林、无违规采伐记录的申请人，在后续采伐申请中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对无证采伐、超范围采伐、超限额采伐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主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违规采伐行为，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我县前期印发的林木采伐管理相关办法、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荔波县林业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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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波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1/t20260106_89123914.html</link>
            <pubDate>2026-01-0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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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方案》，我县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荔波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107603.79公顷，共1573个图斑，划定面积占荔波县土地总面积的44.55%，范围主要分布于玉屏街道、朝阳镇、佳荣镇、甲良镇、茂兰镇、小七孔镇、瑶山瑶族乡、黎明关水族乡，具体分布区域详见附件。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可到荔波县水务局查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荔波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面积统计表.pdf
　　附件2.荔波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图.pdf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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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2025〕39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601/t20260105_89120017.html</link>
            <pubDate>2026-01-05</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荔波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荔波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型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障灌区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粮食安全、工程安全 和灌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荔波县中型灌区内用水户、管护单位，在本县中型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小型灌区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灌区是指控制灌溉面积1-30万亩中型灌区，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闸、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灌区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灌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田间工程建设与改造管理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灌区水源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社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灌区水利（除水源水库工程外）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水利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明晰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负责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和办理相关权属手续，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部门在灌区内配套或改造建设的水利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部门按规定明晰产权，并办理相关确权登记和权属证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由其确定所配套或改造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灌区水利工程，所有权归组织或个人所有，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并负责其所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及确权登记和权属证书办理，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十条 灌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三）流量为0.5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渠道、山塘、拦水坝、水池、水窖、机井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一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三）流量为0.5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四）流量为0.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渠道、山塘、拦水坝、水池、水窖、机井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参照执行。
　　第四章 农业水价
　　第十二条 灌区干渠渠首、支渠分水口、泵站工程要逐步完善计量设施，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选择智能化、信息化程度高的量测设施；斗渠及田间工程选择量水尺、量水堰等简易计量设施；管道灌溉工程逐步实现计量到田间地块。
　　第十三条 农业水价由运行管理和保护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县发展部门）提出定价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水价，农业水价可实行定额管理、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与用水主体协商确定；终端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执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由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灌区农业水价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征收由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收取，纳入县级财政统筹管理和使用，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用于水利工程维护和公益性岗位管护人员工资补助。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由水费收入、经营收益、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补贴等组成。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灌区管护人员工资补助及工程维修养护支出。
　　第六章 管护制度
　　第十八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实行分级负责：
　　（一）灌区水源水库工程管护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灌区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会）负责。
　　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负责管护的灌区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范围，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督促各村（社区）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负责解决灌区内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调处，依法处理破坏灌溉工程设施及侵占管理用地等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村（社区）是村级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主体，要在乡（镇、街道）的组织和指导下组建村（社区）级管理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所在辖区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取，建立村级管护员制度；负责厘清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底数，建立工程台账和工程管护档案。村（社区）及用水单位在灌溉期间因灌溉管理不善而引发的水事纠纷及灌溉矛盾，由村（社区）及用水单位自行协调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所属乡（镇、街道）依法调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调处。
　　第十九条 灌区管护责任部门应明确固定人员开展常态化运行管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灌区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加强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和养护，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每年春灌前，灌区管护各级责任部门要对所有水利工程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开展渠道清淤除草、树木清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检修。
　　灌溉期间，灌区管护各级责任部门要明确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淤堵要及时清理，重点检查闸门是否正常，渠道有无漏水和险情，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险，并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维修整治，大雨以上天气应增加巡查频次。
　　灌溉期结束，灌区管护各级责任部门再次对所有水利工程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利用冬春农闲时节开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用水应当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兼顾畜禽养殖用水。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水量按照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 725-2025）》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每年12月底前，各灌区管护单位应填报本年度用水总结及下年度用水计划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根据核定的用水计划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要厉行节约用水，精心编制用水计划，精心安排灌溉时段和供水时间，加强田间管理，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
　　灌期结束后，各运行管护单位应对年用水量进行统计，分析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水费收取，并将用水分析成果结合水费收取情况作为来年编制用水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种植业转型，发展耐旱或低耗水作物。开展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发展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益。探索建立水权交易、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制度，有效控制用水总量，减轻用水负担，减少种粮成本，保障粮食安全。
　　第二十五条 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环保部门应定期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灌区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落实应急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领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灌区水利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负主管责任；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是灌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灌区安全生产工作。一般在春灌前、灌溉期和灌溉期结束后分别组织开展1次、3次和1次以上安全隐患排查，汛期应增加排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落实防汛抗旱抢险责任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单位负责灌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配置必要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组织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演练，保障灌区用水安全和度汛安全。
　　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人员培训，开展安全处置演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当灌区发生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时，各责任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及时报告并开展应急处置，按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章 处置
　　第三十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钻探；
　　（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
　　（五）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灌区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办法，并按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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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府〔2025〕4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和AB角工作调整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510/t20251009_88679063.html</link>
            <pubDate>2025-10-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和AB角工作作部分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领导同志分工情况
　　马登宏同志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粮食安全方面工作。
　　直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局、县公务员局）、县委审计办、县委编办、县委巡察办。
　　谢义鹏同志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统计、财政、国资、金融、债务、税务、科学技术、军民融合、通讯、能源、应急管理、国防动员、安全生产、“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督查考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统筹协调、目标考核、盐业、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商务、县属国有公司（荔旅、城投、农投）等方面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全县债务风险、安全生产和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债务专班、县应急管理局、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荔波县分中心、县国发〔2022〕2号办（县四化办）、贵州荔波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荔波富荔农林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县长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工作；联系县委办、县人武部、县委改革办、县委财经办、县委外办、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党校、县税务局、县档案史志馆、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荔波管理部、盐务、石油（油气）、邮政、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荔波监管支局、金融机构驻荔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方面工作。
　　唐连江同志  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大数据发展等方面工作。负责旅游产业化专班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荔波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局、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荔波县金鑫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贵州盛景小七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
　　联系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精神文明办、县新闻出版局）、县融媒体中心、茂兰保护区管理局、县科协、县文联、县残联、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智力支边等方面工作。
　　陆亚刚同志  负责中央定点帮扶、林业、林下经济产业、林长制工作，协助分管文体广电和旅游、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协助分管旅游产业化专班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林业局，协助唐连江同志分管县文旅局和荔波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局。
　　吕建军同志  负责“对口帮扶”工作、东西部协作工作（东部）。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负责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卢小泉同志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民宗局。
　　联系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侨务办、县台办）、县侨联、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老年大学、县计生协会、县红十字会等方面工作。
　　袁学玉同志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机关事务、农业农村、耕地保护、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易地扶贫搬迁和水库移民安置、东西部协作工作（西部）等方面工作。负责农业现代化专班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投资促进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联、县水文站、县气象局、县烟草局等方面工作。
　　王燕隆同志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务、河长制、供销合作、政务服务等方面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专班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供销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方面工作。
　　吴  衡同志  负责公安、国安、公安交通管理、司法、退役军人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外事等方面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政法委、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国安办、县委机要局（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县委保密办（县国家保密局）、县委网信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武警中队等方面工作。
　　陈  诚同志  负责自然资源、工业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电力、民航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协助谢义鹏同志抓债务工作。负责新型工业化专班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荔波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县铁建办。协助谢义鹏同志分管县债务办、县国资金融中心。
　　联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荔波机场公司、荔波供电局、贵南高铁荔波站等方面工作。
　　杨  青同志  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二、实行政府领导同志之间AB角情况
　　（一）AB角制度
　　县政府领导同志AB角工作制度，是指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在一方因会议、出差、学习、请（休）假或其他情况不能在岗履职时，由对应的另一方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及分管领域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环境保护、招商引资、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的制度。
　　（二）AB角设置
　　谢义鹏同志、陈 诚同志互为AB角；
　　唐连江同志、卢小泉同志互为AB角；
　　陆亚刚同志、王燕隆同志互为AB角；
　　吕建军同志、袁学玉同志互为AB角；
　　吴衡同志因故不能在岗履职时，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县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其分管领域工作。
　　（三）AB角工作要求
　　（1）互为AB角的县政府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或离岗，如因特殊情况同时（或先后）外出、离岗而无法互相代为处理相关工作的，由县长指定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处理相关工作。
　　（2）在代行履职期间，除被代行履职一方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事项之外，代行履职一方有权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代为处理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主要包括出席会议和参加公务接待活动，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签署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签批上级重要来文等工作。
　　（3）县政府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和责任意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好代行职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服从领导，切实落实好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安排，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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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2025〕14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507/t20250701_88217102.html</link>
            <pubDate>2025-07-0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准确、规范发放，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政策效应，激发广大农户保护耕地积极性，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荔波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荔波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89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想。按照黔财农〔2025〕1号文件精神，在我县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向粮食种植主体倾斜，提高农户粮食生产积极性，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推进粮食产业协调发展，确保粮食生产保供安全。
　　（二）基本原则。以确保粮食安全为核心目标，我们致力于维护耕地的肥力，严格遵循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坚决防止耕地被非农业用途占用。我们努力提升补贴政策的效益，确保补贴发放过程的公开透明，实现补贴的公平与公正，确保所有合理合法的耕地都能享受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从而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巩固粮食安全的基础。
　　二、实施内容
　　（一）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资金来源。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计123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17万元，省级资金17万元）。
　　2.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土地确权有争议部分暂缓发放补贴）。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3.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基础依据，以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对于那些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际种地农户，以第二轮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减掉不予补贴情形面积）为补贴依据。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将不予发放补贴：
　　（1）对于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的林地，以及已经享受了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将不予补贴。
　　（2）对于已经转变用途，由耕地转为林地或草地的土地，即用于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但如果是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则不在此列），将不予补贴。
　　（3）对于已经被用作畜牧水产养殖场的耕地、被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以及成片粮田被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原有用途的耕地，将不予补贴。
　　（4）在占补平衡中，如果“补”的面积和质量无法达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将不予补贴。
　　（5）已作为建设用地（未征耕地）、被水淹没等而无法继续从事农业耕种的，将不予补贴。
　　（6）抛荒一年（上年10月至当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2025年补贴资格，将不予补贴，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4.补贴标准。中央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217万元，省级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7万元，补贴资金总量1234万元，补贴面积和标准将根据核实核减结果，经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后予以最终确定，并按照核减核实后的数据发放补贴。依据同一地块仅给予一次补贴的原则，对于种植油菜（以2025年为收获季）的耕地原则上在县级制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10元补贴标准。
　　5.补贴程序。（1）发放数据核实公示。村级组织全面核实，可推选村民代表全程参加核实，由核实人员签字确认后，在村、组等方便群众监督的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补贴面积尤其是种植油菜面积等)，公示期限须满7日以上，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补贴资料经村委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与补贴有关的资料，在村委会建档保管，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注意：补贴对象须一次性核实清楚，严禁漏统漏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原则上每一户的补贴由户主领取，如因特殊原因可由此户家庭成员代领，必须注明与户主关系。每一户只能登记造册发放一次，严禁分成多批次登记造册重复发放。各镇（乡、街道）根据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结合所掌握的耕地征收、占用情况等，组织对村级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情况开展实地复核和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须满5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图片和公示无异议的清册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后加盖公章扫描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资料的整理归档，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镇(乡、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核实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出现异常的数据，会进行细致的抽查和认定，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资金发放事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已整合进入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该资金的发放清册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随后，县级财政部门将及时组织并执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经费
　　2025年省级下达荔波县工作经费3.5万元，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相关的办公耗材、人员培训和会议，核定补贴对象信息、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及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经费支出，由县级测算分配，原则上向乡镇倾斜，优先保障乡镇开展有关核实核减工作，此项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于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购置，禁止用于公务用车的维修、清洗及保养，以及津补贴等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无关的任何开支。
　　三、工作要求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也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形成强大合力，必须严格核实不予补贴的情况，并据此进行核减，对违规领取补贴者依法收回处理。结合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要求，利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复核和抽查，对于领取补贴却存在耕地撂荒等违反补贴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加强复核、督查工作，做好基础数据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各相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追回违规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工作纪律、参与或放任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补贴资金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通过“大喇叭”“院坝会”等方式宣传到村组、到农户，让农户充分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引导农户运用良种、良机、良技、良田提升单产和地力。县、乡、村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窗口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农户的咨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县级咨询举报电话：0854-3610606/36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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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通〔2025〕33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505/t20250526_87923700.html</link>
            <pubDate>2025-05-2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荔府办通〔2025〕33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荔波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办单位、共同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职，紧密配合，按要求和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同时，严格按照“一项一卷宗”要求，围绕“需履行的程序”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做好决策事项存档备案。
　　三、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 严格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件:荔波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荔波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需履行的程序
　　承办单位
　　完成时限
　　备注
　　1
　　制定《荔波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
　　2026年6月前
　　2
　　制定《荔波县樟江风光带农旅融合产业规划》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前
　　3
　　制定《荔波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荔波县水务局
　　2025年12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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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府〔2025〕3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荔波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505/t20250512_87848864.html</link>
            <pubDate>2025-05-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荔波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荔波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荔波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省之大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及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时外出的，由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副县长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学习考察期间，原则上由另一方代行分管职责；一方因相关公务不能出席的会议活动，原则上由另一方代为出席。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市场意识和质量效益意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本部门工作，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县各族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决杜绝低效无效投资。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接受州人民政府的监督；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审议议题，应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审核）后方可上会。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年度重要工作等。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讨论需提请州人民政府或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议案和全县财政预算决算；
　　（四）讨论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部署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听取全县信访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等事项。审议决策县级投资建设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6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出资项目；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新增财政支出；对其他未达200万元的新增支出事项，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认为有必要的；
　　（八）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
　　（九）开展专题学法（每季度至少1次）；
　　（十）研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一）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起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按程序报副县长、县长确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二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主持，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列席，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须按照有关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印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县长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委托，可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应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出席，未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拟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全州性会议、活动，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领学、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重大专项工作和必须直接呈报领导知晓的涉密、紧急事项可以单位主要负责人名义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呈报专报件，其他事项一律按程序以正式公文报送。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条  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县长应牵头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分管副县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以及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制定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本单位内部法治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提高发文质量。要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发文计划。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凡省政府、州政府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县工作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州人民政府或县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定期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县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符合“一事一请”的原则，不得多头请示。除涉密事项外须通过协同办公平台行文上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请示性公文县人民政府除可以当场作出答复的外，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情况答复。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副县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县政府办公室要负责综合性政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重大专项政务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督调结合、督帮一体、以督促改，保障政令畅通，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州委、县委有关规定，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把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推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掌握真实情况，了解真实民意，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州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开荔波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应事先向县长请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荔波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县长请示同意，并提前3天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病因事（非公务）离岗、外出等，需按规定报批请假。
　　县长、副县长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访问，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差旅费开支、津补贴发放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以过硬业绩体现新气象、展现新作为。坚持反“四风”、树新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年9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荔波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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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公告]]></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504/t20250430_87622950.html</link>
            <pubDate>2025-04-11</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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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广大小区商家、业主：
　　为进一步遏制县城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县城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露台、平台、楼顶、连廊、楼梯间、小区绿地、道路等）属业主共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严禁任何人擅自在以上公共区域建设砖瓦房、钢架棚、阳光房等建筑物设施，严禁改变房屋外立面、结构等行为。
　　二、各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装饰等建设活动现场的巡查，全过程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通过教育劝导，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违反法律规定、管理规约、服务协议的装饰装修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要求装修人及时整改；装修人未按要求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诚信守法经营，严禁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以违反设计规划要求的赠送“阳台”“n+1户型”“送露台”“送楼顶”等方式作为卖点来吸引诱导买房人，或将小区公共面积擅自约定可以归属个人独占使用的相关承诺等虚假宣传。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玉屏街道采用多方联动巡查模式，全面加强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将严格保密反映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处理。举报电话：12345。
　　特此公告。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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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2025〕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502/t20250225_86949892.html</link>
            <pubDate>2025-02-25</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荔府办〔2025〕2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荔波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目标结合当前殡葬改革集中生态安葬目标，扎实有序推进旧坟搬迁整治和集中安葬工作，基本实现公益性公墓覆盖全县各乡（镇、街道），满足火化区域集中安葬的需求。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村民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乡（镇、街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施规划布局。各乡（镇、街道）按照当地建设规划、实用性村寨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交通、群众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由若干相邻村（社区）联合建设；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  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筹集。积极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统筹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求。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进行建设，严禁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水源点、河流堤坝5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六）一级林地范围内。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报批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三）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四）土（林）地权属使用及环保、水务部门审批意见；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六）经费筹集情况（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移风易俗的原则，设置多种安葬形式。提倡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生态节地安葬形式，墓穴安葬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一）公益性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旧坟搬迁至公益性公墓埋葬遗骨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三）独立的墓碑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得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
　　（四）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墓区通道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五）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同步推进，旧坟搬迁原则上进入公墓安葬，并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结合建设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登记。县级应结合实际对最高限价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登记的收费项目及价格收取费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群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采取“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各村（社区）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检查公益性公墓的运营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坚持公益惠民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的收费，由墓穴投入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但一次性收取墓穴管护费不得超过20年，并严格管理使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同时，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特困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应酌情减免墓穴费或免费提供公墓。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取骨灰等有效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严格的墓穴安葬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依法管理，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对外经营、超标准建墓立碑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公益性公墓为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公益性公墓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对已建设完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对符合殡葬设施布局，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要加强指导督促办理审批手续予以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荔波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抵触的，均按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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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荔府〔2025〕1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荔波世界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502/t20250224_86939848.html</link>
            <pubDate>2025-02-24</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荔波世界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2025-2030年）》已经省旅游产业化专项组审阅，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荔波世界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文本）.pdf
　　附件2：荔波世界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说明书）.pdf
　　附件3：荔波世界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图册.pdf
　　附件4：荔波世界级旅游景区项目清单.pdf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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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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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荔府〔2024〕7 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412/t20241205_86304432.html</link>
            <pubDate>2024-12-05</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政策，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委退役军人组办通〔2019〕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退役军人发〔202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必须有利于促进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创新发展，有利于鼓励退役军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环境。
　　第三条  设立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专项资金，激励资金按每年30万元预算，由县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四条  扶持激励资金来源
　　（一）本县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扶持激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扶持激励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项目扶持激励范围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扶持激励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提出申报项目的扶持激励意见，公示公告等。
　　（二）定期向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共同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对扶持激励项目评审、验收。
　　（三）下达扶持激励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扶持激励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扶持激励项目台账，受理项目扶持激励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申请扶持激励项目的扶持激励方向、扶持激励资金、评审论证等提交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兑现。
　　 
　　第三章  扶持激励资金的扶持激励对象、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申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扶持激励对象。
　　1.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不限荔波籍）在本县范围内创业，原则上重点扶持激励近年自主创业退役军人。
　　2.为荔波籍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聘用退役军人就业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激励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旅游服务业及政府同意可以扶持激励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产业。
　　（三）扶持激励资金的申报条件：
　　1.由退役军人本人创办并担任法人代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产业政策要求；
　　3.投资项目必须是本县内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
　　4.经济效益良好、社会效益明显、信用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安全环保风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激励：
　　1.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业；
　　2.未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的；
　　3.不在本县辖区内创业的；
　　4.不按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的；
　　5.有违法、违规、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
　　6.县政府认为不予扶持激励的；
　　7.由政府安排工作（或其他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退役军人；
　　8.其他原因负面影响较大的。
　　 
　　第四章  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创业类扶持激励，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原则上补助新办创业项目，申报扶持激励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激励资金补助：
　　1.小型加工业：必须以退役军人为主并在本县范围内自主创办或联营合资，有办公地点、场所（厂房）、有一定规模等，并依法办理合法经营手续且正常营业的，投入资金在20万－50万元（含5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投入资金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2.种植业：承包耕地或流转土地20－200亩（含经果林、药材等）和投资规模在20万－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201－300亩和投资规模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300亩以上，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3.养殖业：养殖户要有正规的养殖场地，且要达到一定规模。养殖家畜30－100头或家禽500－1000只（羽），且投资规模在20万－50万元（含5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养殖家畜101－150头或家禽1000－1500只（羽），且投资规模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养殖家畜151－200头或家禽1500－2000只（羽），且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4.旅游服务业：开办酒店、民宿、餐饮、超市、运输企业、物流、互联网服务等行业，投入资金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投入资金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5.政府同意可以扶持激励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产业：投入资金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投入资金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4万元；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6.除以上扶持激励的产业项目外，鼓励发展其他军民融合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产业等，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激励，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同一对象同一类别的创业在原来基础上扩大规模带动更多劳动力就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万元。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议定是否符合扶持激励范畴及扶持激励标准。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激励。对吸纳1名以上退役军人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给予每年1000元/人的一次性激励。激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的退役军人人数核发，（同一个人同一企业不重复发放）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第十二条  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激励补贴、其他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税收减免等扶持激励政策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技能培训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对取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的退役军人，一次性激励500元。
　　 
　　第五章  扶持激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每年10月份到次年5月份负责集中收集申报的项目，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项目库，在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后，次年8月1日前给予兑现激励数额，原则上一年集中落实激励一次。
　　第十五条  符合创业激励申报条件的项目，填写《荔波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退伍证（《退出现役证》）或退役证明。
　　（三）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需提供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套生产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的运输设备和电力输送设备、土地购置（租赁）费等正式发票。
　　（五）对于科研机构项目，需提供机构资质证书证明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符合就业补助激励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荔波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退役军人的聘用合同。
　　（四）为聘用的退役军人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发放的工资证明。
　　第十六条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扶持激励资金申报材料的收集及初审相关工作，初审完毕后提交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资金融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和工信商务、统计、农业农村、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结果在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呈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负责牵头审核自主创业企业的扶持激励项目。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审核带动就业类扶持激励项目。
　　第十七条  自主创业投资规模认定如下：
　　需提供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套生产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的运输设备和电力输送设备、土地购置（租赁）费等正式发票，以荔波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联合评审组最终认定投资规模为准。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呈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落实激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扶持激励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激励资金拨付责任制。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当年资金不足以拨付的，于下一年资金到位后拨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十条  规范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年度结束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扶持激励资金有结余的，用作下一年度使用，按规定及时向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激励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统计核算，2026年兑现，此后一年一审核一兑现。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州、县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附件1  资金使用管理联合评审组.doc
　　             附件2  申报流程.doc
　　             附件3  申请表.doc
　　             附件4  项目扶持激励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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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府〔2024〕6 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411/t20241101_86013628.html</link>
            <pubDate>2024-11-0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了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领导同志分工情况
　　马登宏同志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粮食安全方面工作。
　　直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局、县公务员局）、县委审计办、县委编办、县委巡察办。
　　黎  琨同志  负责财政、国资、金融、债务、税务、应急管理、国防动员、安全生产、“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督查考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统筹协调、目标考核、盐业、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商务、县属国有公司（荔旅、城投、农投）。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全县债务风险、安全生产和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商务、国防动员）、县债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荔波县分中心、贵州荔波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荔波富荔农林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县长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工作；联系县委办、县人民武装部、县委改革办、县委财经办、县委外办、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党校、荔波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荔波管理部、盐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荔波监管支局、金融机构驻荔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方面工作。
　　陈向东同志  负责发展改革、统计、文化广电和旅游、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民航建设、科学技术、军民融合、通讯、能源、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负责旅游产业化专班工作。
　　分管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发改）、县统计局、荔波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局、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荔波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县国发〔2022〕2号办（县四化办）、荔波县金鑫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
　　联系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精神文明办、县新闻出版局）、县融媒体中心、茂兰保护区管理局、石油（油气）、县档案史志馆、荔波机场公司、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方面工作。
　　文  豪同志  负责驻村帮扶工作，协助负责乡村振兴、教育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协助卢小泉同志分管县教育局。协助袁学玉同志分管县乡村振兴局。协助开展上级考核评估、督查督办迎检工作。
　　陆亚刚同志  负责中央定点帮扶、林业、林下经济产业、林长制工作，协助分管文体广电和旅游、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协助分管旅游产业化专班。
　　分管县林业局，协助陈向东同志分管县文旅局和荔波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局。
　　吕建军同志  负责“对口帮扶”工作、东西部协作工作（东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负责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卢小泉同志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侨务办、县台办）、县侨联、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县老年大学、县计生协会、县红十字会等方面工作。
　　袁学玉同志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机关事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易地扶贫搬迁和水库移民安置、东西部协作工作（西部）、耕地保护等方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负责农业现代化专班工作。
　　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文站、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等方面工作。
　　王燕隆同志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水务、河长制、供销合作、政务服务等方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分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供销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县科协、县文联、县残联、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智力支边等方面工作。
　　吴  衡同志  负责公安、国安、公安交通管理、司法、退役军人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外事方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政法委、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国安办、县委网信办、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武警中队等方面工作。
　　陈  诚同志  负责工业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电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建设等方面工作。协助黎琨同志抓债务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安全生产、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负责新型工业化专班、新型城镇化专班工作。
　　分管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铁建办、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荔波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协助黎琨同志分管县债务办、县国资金融中心。
　　联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商联、荔波供电局、贵南高铁荔波站等方面工作。
　　孙  浩同志（县政府党组成员） 协助黎琨同志负责防范化解债务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杨  青同志  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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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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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2024〕56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411/t20241101_86012707.html</link>
            <pubDate>2024-11-0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控制红火蚁的发生和蔓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平衡。根据《关于切实加强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的通知》（荔府办通〔2021〕95号）以及全县红火蚁阻截防控协作联防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部门协作联防联控为核心，以全社会群防群治为重点，充分发挥红火蚁阻截防控协作联防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构建起红火蚁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大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力度，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强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扑灭”工作措施落实，力争用1—2年时间控制红火蚁发生和蔓延取得显著成效，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平衡。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宣传培训，普及防控知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采取专栏宣传、派发宣传单、张贴挂图、举办红火蚁防控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红火蚁防控知识，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调动群众参与红火蚁疫情调查防控的积极性。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避免引发群众恐慌、媒体炒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红火蚁是“可防、可控、不可怕”，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二）突出重点区域，抓好防控灭杀。坚持常态化监测和全面巡查相结合，遵循“未发生区域强化监管阻截，零星和新发生区域立足扑灭，普遍发生区域综合治理、持续控制”的防控思路。抓住春（3—4月）、秋（9—10月）两季红火蚁繁殖高峰期的重点时段，围绕居民小区、学校、公园绿地、景区景点、道路绿化、堤围、旱作农田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红火蚁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3—4月、9—10月统一集中开展红火蚁排查和扑杀专项行动，切实遏制红火蚁扩散蔓延。各成员单位开展红火蚁排查和扑杀专项行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24年10月30日、2025年4月30日、2025年10月30日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群众引导，实现群防群治。红火蚁防控点多面广难度大，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履行监测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责任区域切实推进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要加强引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实现齐防共控、群防群治的防控格局。
　　（四）强化检疫监管，严防疫情扩散。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要加强对花卉、苗木、草坪等带土植物的检疫监管，严把调运检疫关。住建、教育、交通、水务等重点业主单位要强化源头管理，禁止从红火蚁发生区调运苗木、花卉、草皮等各种带土盆栽和园林绿化作物，确实需要调运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调出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凭《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和种植。各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从外地调入绿化草坪、花卉、苗木等植物，要与承包商签订红火蚁检疫防控合同条款。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后，调入地的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可进行复检，防止红火蚁随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和传播扩散。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及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红火蚁疫情监测防控工作专班，负责红火蚁监测调查与防控处置的组织协调、疫情发生趋势的研判、疫情扑杀的统一指挥、防控进展的督导检查及其他具体业务。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和落实红火蚁监测防控相关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的防控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防控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红火蚁监测防控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田块、农村生活区及周边区域的红火蚁监测防控；对从发生区调运的带土农作物种苗等实施检疫，对违规调运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按照县政府部署，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督查机制，组织开展工作检查；根据防控需要，组织红火蚁防控、宣传、指导及培训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地、草原、苗圃等区域的红火蚁监测防控；对从发生区调运的带土林业种苗等实施检疫，对违规调运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按照县政府部署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督查机制，组织开展工作检查；根据防控需要，组织红火蚁防控、宣传，指导及培训工作。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绿地、园林绿化带区域的红火蚁监测防控；督促生产建设有关单位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对从疫情发生区调运建筑材料、废弃物品配合检疫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园林绿化带区域的红火蚁监测防控；督促生产建设有关单位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对从疫情发生区调运建筑材料、废弃物品配合检疫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河流湖库管理范围绿化区域的红火蚁监测防控；督促生产建设有关单位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对从疫情发生区调运建筑材料、废弃物品配合检疫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线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绿化带的红火蚁监测防控；督促指导道路货运经营企业做好疫情发生县（区）承运相关货物植物检疫证书查验。督促生产建设有关单位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对从疫情发生区调运建筑材料、废弃物品配合检疫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校园内红火蚁的监测防控；督促生产建设有关单位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对从疫情发生区调运建筑材料、废弃物品配合检疫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做好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红火蚁防控经费，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协助跟踪督查资金的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红火蚁的监测防控工作。根据防控需要，组织辖区内红火蚁防控、宣传、指导及培训工作。
　　本方案未列出的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要求，组织做好职责范围红火蚁监测防控工作。
　　（三）落实经费投入，确保工作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入侵防控周期长、投入资金大，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协调一定防控工作经费，用于红火蚁监测防控工作，为红火蚁防控提供有效保障。
　　 
　　附件：1.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指南 
　　      2.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调度表
　　 
　　附件1
　　 
　　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指南
　　 
　　红火蚁是蚂蚁的一种，原产于南美洲，2004年入侵中国大陆。红火蚁为极具破坏力入侵生物之一，属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公共设施、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一、红火蚁识别
　　（一）生物学特性
　　红火蚁体形较大，体长2.5-10毫米，颜色呈红棕色，胸腹连接处有两个腹柄结，触角末端2节膨大呈棒状，腹部有螫针和毒囊。红火蚁是土栖性的社会性昆虫，喜有阳光和湿润的环境，多在有草坪、绿化带、公园、果园、路边、农田等场所发生危害，
　　（二）蚁巢特征
　　松散、隆起、蜂窝状的地栖型蚁巢也是红火蚁的重要特征之一。新形成的蚁巢在4～9个月后出现明显的小土丘状的蚁丘，表面土壤颗粒细碎、均匀。随着蚁巢内的蚁群数量不断增加，露出土面的蚁丘不断增大。成熟蚁巢是以土壤堆成高10～30cm，直径30～50cm的蚁丘，有时为大面积蜂窝状，内部结构呈蜂窝状。
　　二、传播途径
　　分自然扩散和人为传播。自然扩散主要是飞行、分巢、搬巢或随水流扩散；人为传播主要随带土苗木、花卉、草皮调运传播和随土壤、垃圾、堆肥、农耕机具设备、包装物、运输工具等长距离传播。
　　三、防范红火蚁叮螫及处理方法
　　避免干扰或惊动蚁巢；不要赤脚在有红火蚁疫情发生场所活动；户外工作时，应做好身体防护。
　　被红火蚁叮咬后，初期伤口部位红肿，通常引发疼痛、灼热或瘙痒的感觉；数小时后，被叮咬处形成脓包，10天左右可复原，一般会留下疤痕；若脓包破溃，易引起细菌感染；少数体质敏感者可产生过敏性休克甚至生命危险。
　　被叮蜇后处理方法：用肥皂水清洗并进行冰敷处理，不要搔抓患部或弄破脓包，避免细菌二次感染，在医生指导下涂抹含类胆固醇的外用药膏或口服抗组胺药剂；若多部位被蜇伤或出现过敏反应如脸部燥红、荨麻疹、脸部与眼部肿胀、说话模糊、胸痛、呼吸困难、心跳加速等症状，应立即就医。
　　四、防控方法
　　（一）植物检疫
　　检疫是防止红火蚁扩散蔓延的有效措施。加强对从红火蚁发生区调入的带土种苗、花卉、草垀草等植物以及栽培介质、土壤、垃圾、建材、堆肥等高风险物品进行检疫查验和复检。发现疫情立即按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
　　（二）化学防治
　　防治时期：根据气候条件，在春季红火蚁婚飞前或婚飞高峰期和夏、秋季气候条件适宜时进行防治。清理红火蚁的滋生地，保持环境整洁，在地表温度22-36℃地面比较干燥，红火蚁活动觅食活跃时期，使用防治专用药剂进行防治。
　　防治方法：联合或交替使用毒饵诱杀法、粉剂灭巢法和灌巢法处理单个蚁巢。在严重发生区域蚁巢密度较大时，可采用单个蚁巢处理与普遍撒施毒饵相结合的方法，提高防治效果。
　　防治药剂：选用氟蚁腙饵剂、茚虫威饵剂、多杀霉素杀蚁饵剂、氟虫腈杀蚁饵剂、吡虫啉杀蚁饵剂、高效氯氰菊酯粉剂等。
　　 
　　 
　　 
　　 
　　 
　　 
　　 
　　 
　　 
　　 
　　 
　　 
　　附件2
　　荔波县红火蚁阻截防控调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区域
　　开展集中排查、扑杀时间
　　开展宣传
　　培训次数、
　　人次
　　防控物资及经费
　　投入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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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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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荔府办〔2024〕55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411/t20241101_86012699.html</link>
            <pubDate>2024-11-0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及有关规定
　　（一）保障对象范围
　　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或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与2009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77亩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家庭在册（荔波县公安户籍）农业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二）有关规定
　　1.保障对象户籍或参保关系从我县行政区域内迁出（转移）的，从迁出（转移）之月起退出我县被征地保障对象范围，不再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2.本细则实施后，原已享受政府失地粮食补助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被征地农民年缴费补助或月增发基础养老金后，不再享受失地粮食补助政策。
　　3.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细则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4.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00%。
　　5.2011年8月31日以前征地的，以2011年8月31日作为征地时；2011年8月31日以后征地的，以批准单位批复的实际征地时为准。
　　6.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1）因土地征收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
　　（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
　　（4）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的人员；
　　（5）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7）实际实施征地时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
　　（8）2011年8月31日以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三）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待遇申领程序
　　1.初审：被征地农民填写相关材料经村（社区）初审，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2.复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召集本辖区涉及被征地所属部门，对村（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复审。复审结果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及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地时间、征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等。
　　3.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社区）及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将材料汇总经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章确认后，将相关资料报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及时将审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对象范围，同步在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登记。
　　4.社会保障待遇申领：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填写相应表格由村级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进行汇总和审核，再报县社保局复核后发放。
　　三、社会保障形式
　　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一）参保缴费补助制度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个人当年度缴费凭证或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证明为依据办理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根据其死亡当年正常缴费情况，在办理死亡注销前，将当年度缴费补助划入其个人账户，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当年度未正常缴费的，不予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二）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
　　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按月增发基础养老金，并支付终身，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叠加；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
　　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或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根据县级经济发展状况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累积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超出细则内容的问题，及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四、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2011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4〕114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如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
　　（三）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五、资金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应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职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由县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并按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征地项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于当年度年末前编制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 集 人：马登宏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召集人：袁学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  青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黎承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全  昱  县财政局局长
　　     李学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志坚  县司法局局长
　　     罗应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常昌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鼎明  县公安局政委
　　     莫贵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银正  县信访局局长
　　     董楠霞  县档案史志馆馆长
　　     韦世超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  凯  玉屏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建  甲良镇人民政府镇长
　　     莫茂杰  朝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会平  茂兰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  磊  佳荣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守国  小七孔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陆保  瑶山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姚志成  黎明关水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若因人事调整，由接任工作同志自然接替并履行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集本辖区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实施和推进本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的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审核和征地项目社会保障资金手续报批，乡（镇、街道）业务经办指导等工作；社保经办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预决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划拨及待遇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等工作。
　　2.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根据当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进行资金划拨；年终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结算支出。制定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预决算制度，适时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核实清理县级财政已兑现的被征地补偿政策等。
　　3.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地项目报批、征地地类面积确定；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被征地项目是否符合纳入保障范围及家庭被征地面积、被征地时间的认定，对争议地块进行复核、确认等。
　　4.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承包土地政策解读；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家庭成员情况认定、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家庭剩余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的认定、水库移民相关数据的审定等。
　　5.县公安部门：负责征地时家庭在册户籍人数及家庭成员姓名、年龄、户籍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核和认定，提供全县被征地农民相关数据信息等；对虚报、假报被征地信息的依法打击。
　　6.县档案史志部门：负责协助查找、提供被征地相关历史档案资料等。
　　    7.县司法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细则、政策等合法性进行审查。
　　8.县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来访被征地农民群众，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转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统计因征用耕地实行住房安置的相关情况等。
　　10.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参保登记、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资金需求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承包耕地面积和剩余耕地面积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退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12〕114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实施后，中央、省、州政策有调整的，再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细则由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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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荔府办〔2024〕50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府文件</category>
            <link>http://www.lib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zfwj/202409/t20240929_85775082.html</link>
            <pubDate>2024-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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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 
　　 
　　 
　　荔府办通〔2024〕50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荔波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49次常务会议审议，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保留的文件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附件：荔波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xlsx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莫燕柔；联系方式：186907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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