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725021 | 信息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4-12 | |
文 号: | 荔安办〔2018〕10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荔波县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加强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18〕2号)和《黔南州煤炭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煤安监通〔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荔波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私挖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荔波县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龙 怀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岑凤星 县安委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
莫宇敬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蒙覃谋 茂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双祥 佳荣镇政法委书记
江 彤 玉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道雄 小七孔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莫学强 甲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 林 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鼎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唐世兵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 辉 县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覃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任务。县安监局(县煤安局)、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及煤矿分类分级管理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的整改落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安全基础差的煤矿及薄弱环节要实施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县安监局(县煤安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起草工作方案,指导专项行动开展,调度、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执法,严厉打击煤矿私挖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按照要求停止审批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县供电局负责限制供电的措施,对长期停产停建或“僵尸”煤矿除保障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生活负荷、正常通风抽水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含证照失效停产和建设许可手续失效停建的煤矿,证照有效自行停产和建设许可手续有效自行停建3个月以上的煤矿)、列入淘汰退出计划暂未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重点检查煤矿是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并落实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是否存在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行为;瓦斯等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到实处;是否坚持“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落实“三专”探放水措施;建设矿井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
(二)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贯彻学习,是否按照方案进行整改,是否存在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法生产建设等行为。
(三)长期停产煤矿。是否按采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工现象。
(四)已经关闭煤矿。重点检查近3年已经关闭的煤矿,是否存在私挖盗采和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各涉煤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专项行动与监管计划、煤矿雨季“三防”、职业健康执法、应急救援、等工作有机结合,严格落实检查责任,严禁走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采用“双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联合惩戒等监管方法和综合措施,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建立长效机制。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煤矿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2018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矿一档”、“一矿一策”的原则做好档案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曝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部门、各涉煤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从2018年4月份开始,每月23日前填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前形成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络员:黎年州,联系电话:0854—3618553,电子邮箱:343473523@qq.com。
附件: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1
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辖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
煤矿(处) |
其中 |
煤矿上级公司(家) | |||||||||||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处) |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处) |
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煤矿(处) |
列入当年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煤矿(处) |
托管煤矿(处) | ||||||||||
检查煤矿企业情况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家) |
(次)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月日
隐患查处情况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按类别划分隐患和问题查处情况 | |||||||||||
发现(项) |
已整改(项) |
发现(项) |
已整改(项) |
超层越界(起) |
非正规开采(起) |
采掘失调(起) |
生产布局不合理(起) |
通风系统不完善(起) |
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起) |
我“五假五超”行为(起) |
擅自复产复工(起) |
未按规定开展瓦斯鉴定(起) |
人员素质不达标(起) | |
执法情况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 |
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 |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
提请关闭(处) |
罚款(万元) |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人次) | ||||||
典型案例 |
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