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重” 无证切勿随意“动”——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89532 | 信息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06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特种作业安全“重” 无证切勿随意“动”——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案 | ||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4日,荔波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韦某未持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荔波县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动火切割作业,并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企业员工韦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2025年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荔波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常见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均属于特种作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员工个人来讲,无证作业面临巨大风险;对企业来讲,如果雇佣无证人员进行作业,不管是故意还是把关不严,一旦发生事故,都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本案中,该建材有限公司员工韦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定,无视自身及他人安全,无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危及生产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当场责令其停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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