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同意《荔波顺意机制木炭厂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724742 | 信息分类: | 环境保护(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8-09 | |
文 号: | 荔环表复〔2017〕46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同意《荔波顺意机制木炭厂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荔波顺意机制木炭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报来的《荔波顺意机制木炭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荔波县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荔波顺意机制木炭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意见》(荔环评估表〔2017〕45号)(以下简称《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按照《报告表》评价结论及《评估意见》,同意该项目建设地点:荔波县佳荣镇,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场地内设置1条生产线,年生产机制炭495t/a。
二、《报告表》编制规范、目的明确,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和环境概况阐述清楚,基本符合当地实际,环保设施可行,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报告表》可以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及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防雨布覆盖措施,施工材料堆放规整,有粉尘的原材料堆存于料棚内或采取防雨布覆盖。施工区设置围栏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定期洒水,防止浮尘产生,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运输时应限制装载量并用篷布遮盖,避免土石抛洒造成污染,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2、施工废水、雨天暴雨径流经沉淀池处理,去除废水中大部分悬浮物后,全部回用于施工中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运出做农肥,不外排。
3、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使用,避免局部噪声级过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中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须提前向荔波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并告知当地居民。减少人为噪声,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做好机械维修、保养,噪声设备予以合理布置,并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控制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应要求。
4、废弃土石方全部用于地势低洼处的工程填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可回收部分出售给废品回收站处理,不可利用部分及时清运到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处理。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漆、涂料属于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统一收集、妥善储存,及时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处理。
(二)营运期
1、生产过程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原料堆场设置围挡和防雨棚,定期在厂区、堆场内进行洒水降尘;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集后存放于粉碎料收集间,回用于生产。炭化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经炭化炉上方设置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加热炉燃烧,烘干工序热源利用炭化工序产生木焦油作为燃料,燃烧后的烟气经旋风除尘后经15m高烟囱高空排放,确保烟气排放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炭化废气经冷凝器经处理后木煤气经增压器存入缓存罐,木焦油及木醋液则经分离器分离后分别储存,剩余气体经设置的水浴除尘箱(除尘效率90%)处理后,废气最终经15m排气筒外排,废气外排浓度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餐饮油烟废气经过油烟机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2、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隔油池处理后的餐饮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请周边村民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化粪池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并施工,采取严格防渗防腐措施,防止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体。
3、烘干机、制棒机、粉碎机等设备必须安装减震垫,安装消声器,并设置于生产车间内,以减少其设备运行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加强厂区绿化,机动车交通噪声采取限速、禁止鸣笛等方式,经距离衰减和厂房隔声后,确保各厂界的噪声值均能够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炭化废气经冷却器处理后分离出来的木焦油和木醋液,经专门的容器收集后设置危废储存间暂存,其中木焦油中收集后供烘干炉作为燃料使用,木醋液集中收集后及时外售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同时在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应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要求,危废间做好防渗措施;除尘器收集粉尘经除尘器收集,回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后供烘干炉点火使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外运至垃圾堆放点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严格按规范设计、施工,落实防火、防雷电、防爆、防渗、防漏设施。
(二)贮存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化粪池需做好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体。储罐区周围设置围堰和导流沟,建设应急事故池,对于木焦油、木醋液泄漏能够及时进行收集。
(四)加强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主观能动性:完善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加强岗位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设备管理,特别是对易产生有毒物质泄漏的部位加强检查。
(五)严格按规范操作管理,做好职工安全、消防培训工作。对各类贮存容器、输送管道、管件等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进行重点安全监督,进行各种日常的、定期的、专业的防火安全检查。坚持每月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环境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
六、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需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荔波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八、如该项目在报批环保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报告表》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处理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向我局报批《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荔波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