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荔波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B)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76930 | 信息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17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荔波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B) | ||
韦芳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全县宅基地规划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新增的农村宅基地建设不属于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范畴。
二是按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荔府办〔2022〕176 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查申请条件,落实“一户一宅”原则;规范用地建房标准;确保规划合法合规,宅基地选址需符合村国土空间规划,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
三是各乡镇、村可引导群众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用地、生产用地、道路用地后,再配置农村村民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 170 平方米,非耕地的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应满足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乡村风貌要求。
四是群众的新增宅基地需在避开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下进行宅基地选址,选址范围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可以保障群众合理需求的。已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的村,编制过程中已结合人口增长的需求合理规划了村庄建设边界和新增宅基地的范围,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五是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有效解决村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4〕754 号)文件中“针对暂不具备条件编制村庄规划或尚未形成规划成果等普遍情形,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没有村庄规划情形下的建设用地报批规定,依据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相关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提升规划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各村在宅基地、产业发展 项目 选址过程中,只要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均可以按程序申报用地。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帮美,联系电话:1848537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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