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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5-07-29 00:00: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1868654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7-29
文  号: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完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20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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