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868654 | 信息分类: | 社会救助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7-29 | |
文 号: |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完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20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