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公开事项清单目录规范动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动态管理、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信息更新时间、公开主体、信息保障单位、公开渠道、公开栏目、公开依据、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动态调整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及时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事项清单并同步编制流程图:
(一)政策法规发生变化,需补充增加予以公开的;
(二)实际工作中政务公开事项新增时,需补充新增公开事项相应的清单及流程图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清除事项清单并同步删除流程图:
(一)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无需再作为公开事项的;
(二)实际工作中原政务公开事项无需再作为公开的;
(三)其他应当清除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事项清单并同步修订流程图:
(一)清单事项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荔波县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变更信息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县政府办公室调整相应事项清单。
第九条 出现第五、六、七条所列情形而政务公开试点领域相关单位未及时申请的,县政府办公室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事项清单。
第十条 事项清单调整后,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荔波县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变更信息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变更内容 |
变更依据 |
备注 | |
变更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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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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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