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本单位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确保本单位依法及时提供政府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变化做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范围:
1.概况信息。包括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部门介绍、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2.法规文件。包括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局各项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本局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本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7.行政执法。包括本系统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本局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局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libo.gov.cn(荔波县人民政府网)。
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依法申请公开申请表》,向我局申请。
(一)受理机构
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3612046
传真号码:0854-3615316
通信地址:荔波县樟江大楼第二办公区10楼
邮政编码:558400
电子邮件:lbxfgj@163.com
咨询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在“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libo.gov.cn/。
2.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微信、微博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单位接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单位收到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