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4号),特编制《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荔波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包括机构职责、机构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等;
2、法规文件,包括农业农村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3、主要财务数据,包括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原因说明等;
4、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5、部门动态,包括本局有关工作情况、党建扶贫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6、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7、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8、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网上公开主要通过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ibo.gov.cn/)进行公开。此外,还采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开栏、会议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西路1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4-3610606
传真号码:0854-3610040
邮政编码:5584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本单位办公室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本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本单位正式记录后办理。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审查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针对材料不全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5.申请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或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