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4号),特编制《荔波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荔波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ibo.gov.cn/zwgk/)查阅。同时,公安局还将利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公安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荔波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县公安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提交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荔波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荔波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下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费用
本机关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相关要求,不征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5.受理机构
县公安局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3616301
传真号码:0854-3616301
通信地址:荔波县公安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58400
咨询时间:8:30―12:00,14:30―18:0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6.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