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803283 | 信息分类: | 执行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荔人社监令字﹝2023﹞第29号
被责令整改人: |
卢太敏 |
身份证号: |
52272219xxxxxxxx15 |
地址: |
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水利村老街组 |
案 由: |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
认定的事实:
经查,你于2019年6月28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享受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比对,你于2020年4月已在深圳市江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入职并缴纳社会保险,重新就业后未到荔波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中止失业保险待遇。违规领取了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失业保险待遇,违规领取3个月,违规领取金额:柒仟壹佰零贰元壹角玖分(¥7102.19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
责令内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如下:
在2024年1月26日之前,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7102.19元至指定账户(户名:荔波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账号:235350010400015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县支行)。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通知的,将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