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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3】

发布时间:2017-01-16 09:49:07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03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执行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数的控制力度,从目前就业专项资金的承受能力出发,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进行严格认定,确保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附件2)范围内。对目前已突破控制指标的要明确清退办法和时间表,并在每个季度末上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及金额。

二、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核查、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社保补贴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检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程序、人员范围、补贴标准等,杜绝超范围、超标准补贴。对存在违反有关政策的,要严令纠正。州局将在适时组织对全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附:1、《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控制指标分配表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2日

 

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75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0]145号)文件精神,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切实享受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

具有本州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除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各类营业执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以外,以个人或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形式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就业形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家电(自行车等)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餐点、学生小饭桌等便民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临时就业者;

3、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货卡信封等以获得一定的报酬的家庭就业者;

4、除以上类型外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人员。

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由实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对灵活就业场景进行照相取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应将申请人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信息在明显位置进行七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在《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及时拨付。

(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领人提出申请,填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在户籍地就业的由户籍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盖章确认,不在户籍地就业的由其城镇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

2、《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需要显示有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就业登记的相关信息,无相关登记信息不得申请);

4、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由银行扣的以存折贷扣信息作为依据);

5、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申请人灵活就业进行实地核实时的取证照片;

6、从登记失业起至灵活就业期间内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等,当年未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的不得申请补贴。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实际缴费的2/3(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准),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四、建立社保补贴的监督

我州针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建立监督管理制度,要求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每个季度定期对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进行跟踪走访,及时了解其最新的就、失业动态信息;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三个月定期对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进行灵活就业抽查(抽查及走访记录表附后),走访及抽查中发现其无就业事实的,报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决定及时予以取消其社保补贴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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