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创业扶持政策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广泛深入开展,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35号和黔党办发〔2013〕8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和《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创业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高校毕业生扶持补贴对象:具有荔波县户籍,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I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合格,2013年1月1日以后,在荔波县境内自主创业且持续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复员退伍军人扶持补贴对象: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合格,2014年1月1日以后,在荔波县境内自主创业且持续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
返乡创业农民工补贴对象:具有荔波县户籍,县外务工返乡创业,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I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合格,2015年1月1日以后,在荔波县境内自主创业且持续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
二、创业扶持补贴的项目和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各类创业项目,无营业执照的种养殖类项目需达到一定规模,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带动就业2人以上(含2人),与带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带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与带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法人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复员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的补贴标准3500元/人,补贴资金从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合伙经营的按一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计算。
2.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签订经营场所租用协议的各类创业项目(经营场所须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合伙创业的,按一户计算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荔波县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近 1年以来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
5.种养殖业项目无营业执照的需提供种养殖基地(场所)所在村出具的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创业实体内外景照片。
6.带动就业相关佐证材料(用工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退役证等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除社会保险“五险”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可作为佐证材料)。
8.《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9.高校毕业证书、士兵退役证、村委会外出务工返乡证明。
10.申请人个人(企业)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报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荔波县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近1年以来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
4.租房协议(合同)复印件。
5.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
6.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就业创业登记证》。
8.毕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个人(企业)银行卡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公示7日后无异议者,将相关补贴兑现到自主创业人员开设的账户上。
联系电话:0854-3615077,联系人:曾朝兵
附件:1.荔波县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荔波县复员退伍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3.荔波县返乡创业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4.荔波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5.荔波县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6.荔波县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