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一、提交验收申请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将报告以及验收申请书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4.检测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5.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后,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按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预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申请书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对工程评价报告报监督机构。
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有相应资格,工程规模较大或是较复杂的应编制验收方案。
三、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监理审核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核。
四、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审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设计施工图以及施工合同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参建单位对工程实体检查和资料审查情况发表验收意见(顺序为施工、监理、设计、地勘、检测、建设单位)。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五、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六、工程验收合格
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
七、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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