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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3-09-18 10:59: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荔波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荔波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承租人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荔波县保障性住房公廉并轨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如发现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2、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返还公共租赁住房。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返还的,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或按约定强制收回。

3、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否则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4、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6、承租人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出租方和出租方所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按时交纳物业费、卫生费、路灯费等相关费用,否则将按相关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清退承租人收回房屋。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                  房号为         ,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卫,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承租人家庭类型为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3、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 36个月  ,自     年         日起至            日止,仅供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四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为    ㎡,合同期内按照    元/月/㎡计算、每月租金合计:       (小写:¥:50.00 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租金至少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提前10个工作日到出租人指定地点以现金或刷卡的方式支付(承租人第一次支付租金应在房屋交付前完成)。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应以现金方式缴纳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       (小写:¥:   )。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1、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出租人承担。
  2、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闭路电视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 房屋的使用
  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6、参与非法、违法、犯法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使用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如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防盗(门)窗等,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和装修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和装修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改造装修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壹 份,承租人 壹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

 出租人帐 号:5205016561360000048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
  

开户全称:荔波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负责人:                                      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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