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2023〕48号关于荔波县城区生鲜肉类行业归市经营 的公告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8201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 |
文 号: | 荔府〔2023〕4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府〔2023〕48号关于荔波县城区生鲜肉类行业归市经营 的公告 |
为规范县城区生鲜肉类行业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助力荔波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县城区生鲜肉类行业进行归市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归市经营的地点:万悦农贸市场、时来综合农贸市场、上亿农贸市场等取得生鲜肉类经营许可的场所。
二、归市经营的产品:生鲜猪肉、牛肉、羊肉、马肉、狗肉(不含城区内现割生鲜肉餐饮店内现场加工的生鲜肉),冷鲜肉(含内脏、骨)。
三、城区内严禁占道或流动经营生鲜猪肉、牛肉、羊肉、马肉、狗肉,冷鲜肉。禁止在城市道路烧皮、洗肉、刮皮毛等污染路面行为。
四、归市经营区域外的商铺售卖生鲜肉类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
生鲜肉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分割、包装、贮存等场所,各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经营用地面、墙面(裙)、台面应防水、易清洗;不同品类的经营场所应相对隔离;经营场所应与生活区域、熟食销售区域分开。
经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动物交易区、市场内其他区域相对隔离,并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场所为城乡自建房的,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设施设备
生鲜肉销售应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清洗、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经营冷却冷冻肉的,应配备冷却保鲜货柜、冷藏冷冻柜(库);各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
生鲜肉销售柜台、操作台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制作;分割、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生鲜肉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洗消毒。
(三)规章制度
生鲜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协议准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经营场所及工用具消毒管理、不合格肉品退市制度。贮存、运输、分割等环节也要建立专门管理制度。
五、未经检疫生鲜肉类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六、严禁无证照经营(含证照与经营地点不符、超证照经营范围、证照过期等)。
七、完成时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前。
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依法依规从严进行查处。对阻碍执法,辱骂及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